日本宪法学的现状与课题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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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论前沿3日本宪法学的现状与课题33高桥和之今天能够在这里与大家一起交流,感到非常荣幸。希望以此为契机,中日宪法学界的交流能够得到更进一步的推进。在中国宪法学会希望就“日本宪法学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做一概括性介绍的邀请之下,此次讲演主要围绕日本宪法学是经过怎样的发展历程走到今天,以及今后所面临的课题进行介绍。由于时间有限,所以只能进行大体的介绍。同时事先声明,这只是我本人对日本宪法学的现状与课题的理解与见解。关于日本宪法学的现状与课题,以下分为三个部分进行论述:首先作为总论,介绍一下日本国《宪法》的根本

2、思想以及日本宪法学对该根本思想的理解;其次是关于人权部分;最后是统治机构部分。按此顺序对日本宪法学的现状与课题进行简单的梳理。一日本国宪法的根本思想(一)日本宪法及宪法学的历史这里所说的宪法学是指关于宪法的学问研究,而作为此种角度的宪法主要是指立宪意义上的宪法。关于宪法的内涵,有固有意义上的宪法和立宪意义上的宪法之区分。固有意义上的宪法,是指关于与国家权力的组织与运用相关的基本规定;而立宪意义上的宪法,被理解为是固有意义上的宪法中的特定内容,而这一特定内容是指保障国民权利以及为此而确立的权力分立的原理

3、。立宪意义上的宪法是基于1889年的明治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而传入日本的。日本在经历了德川幕府250多年的锁国后,在美国的佩利(Perry)到来及之后在西欧列强的外压下接受了不平等条约而开放门户,并经过以此为契机的幕府势力与以萨摩藩和长州藩为中心的反幕府势力的抗争,于1868年反幕府势力取胜建立了明治政府。明治政府成立之后所面临的重大课题是确保日本的独立与在门户开放之际所被迫签订的不平等条约的修订。为此,就有必要在增强日本的经济及军事等国力的同时,制定并整备能够经受得住列强的评价的法律制度。因此,对

4、西欧的法律制度开始广泛研究,宪法研究也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得以进3此文是高桥和之教授2008年9月12日下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名人讲坛”上所做的讲演稿。由日本九州大学外国人特别研究员、法学研究院特聘副教授洪英博士翻译。此次在《环球法律评论》为首发。33日本公法学会会长,明治大学法科大学院教授。·86·日本宪法学的现状与课题行。当时,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国的各种宪法思想被介绍到日本,并在对这些外国宪法的理解以及在与传统的日本思想之间的关系上发生了论争。经过这种论争与斗争而发展到明治宪法的制定,对其过

5、程在这里不做深入介绍。明治政府早期就把宪法的制定提到政治日程上。事实上,于1875年在设立元老院和大审院的同时,发布了渐次确立立宪政体之宗旨的诏书,并于1876年命令元老院起草宪法。在经过各种曲折之后,最终仿效德国的普鲁士宪法制定了明治宪法。值得注意的是,该宪法的制定中导入了立宪主义。因立宪主义是外来的思想,过去在日本没有存在过,因此对宪法草案中规定的“臣民的权利”也有反对意见,认为臣民只对天皇负有责任而无权利,故主张应改为“臣民的身份”。但是主导宪法制定的伊藤博文坚持主张“创制宪法之宗旨,其一在于对

6、君权的限制,其二在于对臣民权利的保护。若在宪法中不规定臣民的权利而只规定责任的话,则无制定宪法之必要”,最终通过了原案。宪法生效后,宪法学则以宪法解释为其主要任务。因明治宪法本身是妥协的产物,故其解释学也因其重视的是妥协的那一要素而产生分歧。妥协,首先第一是日本的“传统文化”与外来文化的妥协。强调传统文化的学派,着重于明治宪法中的“天皇亲政”一面,即主张只有天皇统治才是日本应有的传统政治。而实际上,天皇的统治至少在12世纪镰仓幕府成立以后就已名存实亡。因此,将明治国家所确立的天皇统治体制称为日本的传统

7、是牵强的。但是,虽说天皇失去了政治权力,但将这种政治权力予以正当化的精神权威还被勉强维系着。因此,也许在此意义上可以说象征了日本的传统文化。即,明治国家的天皇被作为与外来文化相对抗的象征。其次,是绝对君主制与立宪君主制的妥协。法律思维属于外来文化。因此,既然以此种思维为基础制定宪法,则对宪法所设立的政治体制结构的理解掌握,应借助于在西欧形成的体系框架来讨论。从此观点出发,明治宪法可以说是绝对君主政与立宪君主政相妥协的产物。明治宪法既然采用了立宪主义,则其君主政本应是立宪君主政,但是君主的权限之强导致其

8、立宪性质的削弱。例如,关于权利的保障,其权利并不是自然权意义上的权利而是基于君主授予的“臣民的权利”,而且被授予的这种权利也几乎都成为“法律保留”的对象。即权利只在法律的范围内得到保障,并服从于法律的限制。那么,与天皇一起制定此种法律的议会又是什么状况呢?当时是由贵族院和众议院构成的两院制,代表国民的众议院至1925年开始的男性普通选举为止一直是限制选举制。在这种状态下,是无法期待保障国民权利的法律的制定的。而且,宪法还规定在紧急状态下甚至可以不基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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