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政法的现状与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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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行政法的现状与课题  一、依据程序法制约行政  1993年11月,多年成为悬案的行政程序法得以制定,并于1994年10月1日开始,正式付诸施行。1962年,作为对行政不服申诉程序的一般法,制定了行政不服审查法;并且作为行政的司法审查程序,又制定了行政案件诉讼法。而今,作为事前程序的行政程序法得以制定,依据程序法制约行政的制度,从总体上得以基本完备。  二、行政程序法的概要及其效果  1.行政程序法的目的  日本行政法的现状与课题  一、依据程序法制约行政  1993年11月,多年成为悬案的行

2、政程序法得以制定,并于1994年10月1日开始,正式付诸施行。1962年,作为对行政不服申诉程序的一般法,制定了行政不服审查法;并且作为行政的司法审查程序,又制定了行政案件诉讼法。而今,作为事前程序的行政程序法得以制定,依据程序法制约行政的制度,从总体上得以基本完备。  二、行政程序法的概要及其效果  1.行政程序法的目的  从前,关于行政的程序,被委任给个别的法律,从制度总体来看是不完备不统一的,比较难以理解的。因此本法就处分(即具体行政行为-译者)、行政指导及申报的程序的共通事项作出规定。本

3、法的目的在于,确保行政运营中的公正,提高其透明性,以助于保护国民的权益(第1条)。确保公正,是指在进行处分之前,给予相对人等以有利的主张立证的机会,慎重发动处分权,抑制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所谓透明性,是指关于行政上的意思决定,对国民来说,其内容及过程都一目了然。确保公正及提高透明性,归根结蒂有助于保护国民的权益。  2.行政程序法的概要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法将行政的处分分为对申请的处分和不利处分,分别设定了规定。  A对申请的处分  对申请的处分,是指基于请求行政作出许可、认可、发给执照及其他

4、对自己赋予某种利益的申请,行政厅作出的许可、认可等处分或者拒绝申请的处分。关于对申请的处分,规定了如下程序:  (1)设定是否作出申请所请求的许认可等的审查基准,并予以公布。其目的在于提高行政运营的透明性,提高许可及不许可的预见可能性。  (2)尽量规定标准处理期间,并予以公开。其目的在于使申请人明确处理的目标,以期处理的迅速。  (3)一旦申请到达,立即开始审查,毫不延缓。这一措施是为了防止不受理申请或者由于进行行政指导,使审查的开始被延缓。  (4)拒绝申请时,原则上以书面提示其理由。这是为

5、了行政运营的透明化和给不服申诉提供方便的措施。  B不利处分  不利处分,是指行政厅根据法令,以特定的人为相对人,直接赋课义务,或者限制其权利的处分。例如,撤销许认可等的处分、停止营业的处分等。关于不利处分,规定了以下程序:  (1)设定是否作出不利处分的处分基准,并为公开而努力。  (2)对处分的相对人,事前通知预定的处分内容、所依据的法令以及成为处分原因的事实等。  (3)关于撤销许认可等之类的剥夺资格或地位的重大处分,采取听证程序;关于其他处分,采取给予辩明机会的程序。  听证,由行政厅指

6、定的主持人主持。当事人可以请求阅览证明成为处分原因的事实的文书。得到主持人的许可,可以对行政厅的职员提出质问。行政厅必须对主持人提出的听证笔录的内容和报告书进行充分的斟酌之后作出处分。辩明机会的赋予程序,原则上提出辩明书。  (4)作出不利处分时,原则上必须提示理由。  C行政指导  (1)进行行政指导时,不得超过其所掌管事务的范围,对相对人的自愿协助为前提,不得对相对人不服从为理由而采取对其不利的措施。这是期待行政指导的明确性、透明性的一般原则。  (2)不得以许认可等的权限为背景,逼迫相对人

7、不得不服从行政指导。  (3)进行行政指导时,根据请求,要交付书面文件等,对明确行政指导的宗旨、内容和责任人等。此外,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关于行政指导的准则,并予以公布。  三、对行政程序法的评价及其影响  1.对行政程序法的评价  (1)由于行政程序法施行后时间尚短,对其评价还未形成统一的见解,要预测其效果也有困难。  从前,在日本的行政实务中,尽量回避处分,而选择行政指导的途径,已经成为惯例。一般认为,这是为了阻止对处分提起诉讼而采取向行政指导逃避的策略。  行政程序法得以制定,对行政指导也课

8、以法律上的一定制约,其结果使轻易采取行政指导的形式成为不可能。但是,采取处分的形式,必须服从法定程序,因此,对于行政厅来说,今后将陷于采取处分的形式还是采取行政指导的形式的艰难选择的境地。  (2)行政程序法,将行政厅的处分分为对申请的处分和不利处分两种,并规定了其分别适用的程序。  根据该规定,听证或者辩明机会的赋予程序的运用,只限于不利处分。对申请的处分,特别是关于申请的拒绝处分(不许可、不认可等),听证、辩明的程序都不能适用。但是,在日本的行政实践中,进行不利处分的情况极为少见,即使进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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