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抗制与中国法官_贺卫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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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抗制与中国法官贺卫方引言,我国;的司法制度尤其是庭审制度改革发端于八十年代后期九十年代初逐渐向纵深方向)〔,发展对抗’〕制或曰辩论制庭审模式的导人引起了法律界乃至整个社会广泛的关注并使一般民众对这一改革产生了相当的期待。不过,从司法体系内部观察,改革的深化也使得旧有制度理论基础的缺陷以及操作者的素质不能适应这改革的种种方面显露出来,而司法制度内部和外部各种功能衔接及利益与资源的分配与调适未能平稳转换乃至凿钠不投的情形亦时有发生。最明显的例子便是下来全方位的辩论制改革,大致到1994年下半年逐渐收缩范围,主要只在民事经济案件的审判范围内进行。

2、,在改革或一项新制度引进的过程中新旧事物之间的磨擦乃至冲突算不得是什么反常现,。,,象改革的计划在实践中不断调整或修正也是必然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的庭审改革井非通过人们对于对抗制的理论基础、运行方式以及操作规则作了全面研究之后的有计划有步骤的移植;改革的动力更多地在于对原有制度弊病的体认。这种制度随着社会的更加开放己愈来愈无法在公平与效率两个方面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由于近代以来中国在法制包括司法制度上多取法欧陆.人们自然地把现行制度的缺陷视为大陆法系制度所固有,一卜是又很自然地认为引进英美模式的对抗制有助于抑制乃至纠正这些弊端。至于现代欧洲

3、大陆的所谓讯问制究竟是怎样一种制度、我们改革前的庭审模式算是怎样的一种类型、对抗制有哪些基本规则、它的运作需要怎样的制度环境等等,人们似乎没有分些心力,进行自觉而深入的研究。这种状态,而要法律界尤其是法学理论界及时地加以改变因为没有理论准备与步骤规划的改革势必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甚至可能出现破坏了旧秩序而新的秩序又难以建立的混乱局面本文当然不准备也不可能就上面列举的所有大问题进行全面研究。这里所要做的,首先是根据一些文献、法谚等简要地描述英美意义上的对抗制对于法官以及法院的角色、职能和资质,,上的要求与限制然后比照中国法官以及司法制度的现状

4、探讨引进对抗制的可能性最后提出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月、研究所副研究员作者曾就此文江咬到的问题在法律文化研究,卜心组织的庭审改革讨论,,L会上作过发言与会者的讨论对我多有启发i嚷向他们致谢之1〕日前关于庭市改不的义章的作者极少使用“对抗制”1词.更多使用的是“辩论制”。L海市法院似乎在民事与刑,“”,“”。“卜海法院推广控辩式听证式庭市’‘.《光明!1报》事两者作了区分民事称听证式刑事称控辩式见1994年。2声J公(,fl.85.:,行‘字礴1995年第4期‘斗镇,曲自。己对于中国司法制度尤其是庭审制度改革的一些看法和建议一、对抗制的特色,,

5、a:t。、在现代作为一种庭审模式对抗制(dversarysystem)主要与司法能动主义(judiei,,!一,。,。,v流,,)相区别F法官(以及审理事实的陪审团)只是一个消极的角色法官虽然在对抗制之主持整个庭审过程,但只仿佛足球赛场上的裁判员,本身并不踢球,而是最大限度地让对立的,,。,一双方竞赛哪一方最终表现出优势则宣判该方获胜在法律诉讼中这种所谓优势是指方当书人能够展示有力的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为了使这一程序得以正常运作,英美法系国家发展出了一系列规则.它们主要分布在这样几个方面,即(l)法官和法院怎样才能真正中立;(2)如何使当事人

6、双方真正平等;招)怎样使案,件事实的真相能够最大限度地得到揭示也就是如何更有效地展示和检验证据;以及(4)如何,使司法判决获得盯多的正当性资源也就是使法官对于具体案件的判决以及法律规则的阐述‘,、一。得到当事人犷社会般公众的认同,,法院以及法官的角色如何界定本来似乎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因为从起源上讲所谓司法;正是那些有了纠纷的当事人寻找一个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方来根据是非曲直而加以裁判_。,中立是裁判者的最基本的要求不中立便是偏私便是裁判者与争议者的角色混淆.其结果的不公。“一个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当法官,正乃是必然的英国法律谚语称因为它不能既

7、做法”〔“〕,irick“;官又做当事人波洛克爵士(SFrederPonock)指出法院是中立的它们对当事人加以.。裁断甚”〔“〕至在刑事案件中或涉及国家事务时也不能实施一种官方性质的调查讲的都是这样的道理。事实上,从西方各国法律史上看,英国的普通法法律家们比起他们的大陆同行们更。,·irEdwae早地获得了独立于世俗权力的地位十七世纪著名法官爱德华柯克(SrdCok)与国卜念姆斯一世之间的冲突并以前者获胜告终,正是这种独立的标志。从那时起.法院与其说是,。政府为解决纠纷而设置的机构不如说是人民与政府之间的中立的裁判者这样的传统深刻地影响了英

8、国、美国以及其他普通法国家的司法权力构造和庭审模式。在这样的司法制度干一法官以相当消极的方式行使其司法权。没有起诉的案件固然不能受,。理起诉来的案件也只能在当事人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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