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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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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交流制的构想与反思论文关键词:司法改革“法官交流制”腐败论文摘要:轰轰烈烈的司改催生了法官交流制的诞生从现阶段试行来看,此举实质是换汤不换药。本文对其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并提出了可行性建议。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关键期,旧秩序己然崩溃,新秩序尚未成型。未臻完善的现代司法体系陷入混乱不堪的局面,司法改革在重重坎坷中曲折前进,颇为踌躇。改革中确立的法官交流、轮岗制更是值得推敲与反思。一法官现状与法官交流制的提出我们先来考察过去两次司改,它们与目前进行的改革以及法官交流制的提出有密切联系。第一次司改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审判机关渗透到社会基层,把民意直接吸收到司法过程中。职业法律人几乎
2、无用武之地,民意的不同反映在司法上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大幅度扩张,导致对法律和司法的否定。第二次改革为顺应80年代经济改革的步伐,采用国际公认的依法办事规则,实现市场经济对法治社会的要求,强调效率和司法独立。目标瞄准司法权的合理化、现代化人事路线上的职业化、精英化,对第一次改革进行了批判性否定。这次改革在实际操纵中遭遇了意想不到的批评。我国强大的法官规模和司改提出的法官专业化、职业化及司法独立产生了严重冲突。我们的法官队伍可谓“戏不够,曲来凑”,现行法官有很大部分并没有受到系统的职业教育,职业素质和程序观念参差不齐。而司法独立的基本前提是法官是品行良好、学识渊博、有责任感的社
3、会精英。在此状况下要求司法独立,也就强化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陷入第一次改革的窘境。“权力导致腐败”,司法腐败案件开始泛滥。为遏制司法腐败的势头,加强法治建设,再次改革迫在眉睫。改革方案陆续出台,特别值得重视的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法官交流轮岗制,目的是促进法律共同体的建设,预防和防治腐败,形成真正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具体为:法官交流原则上在法院系统内异地进行或者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以不影响法官专业化为前提,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原则。各地法院院长实行与长期生活的地区异地任职的办法;副院长实行分管工作轮换制;相近审判庭庭长岗位实行定期轮换。形成法官的良性互动和人
4、员的合理配置。二法官交流制的反思法官交流制为防止腐败和促进人员的合理配置,修正第二次改革后带来的司法腐败之风和地方保护主义,消除裙带关系、司法行政化,达到对案件公正合理的审判。但现行出现的比较离谱的现象是长时间在民庭的法官摇身一变处理起了刑事案件,虽然都是法官,但相互之间“隔庭如隔山”。法官好比医生,我们很难想象一个耳鼻喉科的医生去做切除脑瘤的手术,而医生手术的失误影响的只是具体的个人,法官造成的错案冤案,对法官本人、法院、整个司法系统以及案件当事人、涉案家庭和社会大众都将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对法官本人来说,法官这一职业需要的是渊博的法律知识,不可或缺的是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
5、和社会阅历。举例来说,一个工作在刑庭20年的法官,他在案例中积累起丰富的经验,可以驾轻就熟处理同类案件。而对民事、行政的具体情况就有些摸不着头脑。这种状况下将他调到民庭,意味着他积累20年的刑庭经验将毫无用处。经验的流失对法官是专业权威荡然无存,对法院是巨大的损失。另一方面,在我国法官的保障机制不完备的情况下,法官交流制会加剧法官身份的不稳定状态。法官随时可能因各种理由被免职、降职、调动工作,而这种职务的变动没有严格的程序约束。无监督则混乱,无疑对法官的职业发展不利。对于案件当事人,法官就是现实中的阎王爷,掌握着生杀予夺大权。法官的毫无经验会导致判决结果的显失公正。而判决影
6、响的不仅仅是当事人本人,对当事人家庭也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危害。随之而来的是当事人对法官法院的失望不信任。培根说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河流,而不公平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影响了法院本身的权威。当事人再不会想到通过司法判决解决问题,而是借着调解或者直接通过暴力,这将使得法院形同虚设,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一个小制度可能撬起一场巨大的危机。另外法官的异地交流轮尚制并不能起到防止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作用。发达的交通便捷的信息使物理空间不再成为障碍。更何况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和腐败的产生并非由于法官长期任职一方造成,而是法院体制的行政化造成。因
7、此,机制上产生的问题不能靠少数法官之间的流动解决,交流出去的法官在现有机制下到了新的地方难免仍会受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而且法官轮岗制与法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相矛盾,不仅不能提高整个司法系统的整体素质,反而会扰乱司法的正常秩序。后果是培养了一大批万金油似的司法人才,术业无专攻。三发展方向笔者认为对改革举措不能“饥不择食”。要解决问题,最主要的是对症下药,方能药到病除。司法之所以腐败,是因为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他做出的判决无人监督或监督不力。而我国现行制度基本是靠外部监督。这就是弊病。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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