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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1卷第4期经济学(季刊)Vol.11,No.42012年7月ChinaEconomicQuarterlyJuly,2012法官异地交流与司法效率———来自高院院长的经验证据陈刚*摘要在理论上,法官异地交流是把“双刃剑”,它对司法效率的提高同时具有促增和抑制两种效应,因而,定量识别法官异地交流对司法效率的净影响就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2008年中国各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异地交流轮岗活动为样本,采用双重差分法系统评估了法官异地交流对司法效率的净影响。研究发现,中国的法官异地交流显著地提高了以结案率来度量的司法效率,由异地交流来的法官任院长的地区,当地的结案率在平均意义上要
2、比其他地区的结案率高出2个百分点左右;但是,法官异地交流对司法效率的正向影响存在1年左右的政策时滞。除此之外,法官的籍贯、学历、年龄、任期等个人特征也显著地影响了当地的司法效率。关键词法官,异地交流,司法效率,结案率一、引言司法制度包括解释和运用法律法规的所有机制。一个理想的司法制度对于增加社会交往的公平性和可预见性,进而对减少交易的不确定性和降低交易成本是至关重要的。因而,司法制度对于市场和经济的长期繁荣以及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类似的观点可以溯及Williamson(1985)和North(1990)的经典论述。在法律的诸种价值形态中,公正和效率一直被视为
3、是司法制度设计的两个价值目标取向。公平和效率虽然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但它们也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姚莉,2006)。其中,公正是司法的本质要求,而效率则是公正的最普通的含义(波斯纳,1997),乃至法谚云:“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在中国,随着市场化以及城市化的推进,市场主体间的社会交往和社会互动的复杂程度大大提高了,随之产生了对社会争议和社会纠纷的解决服务的额外需求,进而是建设高效率的司法体系的要求。例如,中国法院受理的*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制度经济学研究中心。通信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401120;电话:13594083717;E-mai
4、l:cgcqu@126.com。作者感谢西南政法大学余劲松教授以及匿名审稿人的评论和建议。文责自负。1172经济学(季刊)第11卷各类案件数由1986年的2215027件增长到了2009年的7462488件,增长了1但是,面对迅速增长的对司法的需求,中国的司法2.4倍,年均增速5.4%。系统在司法服务供给端的表现却远远不能令人满意。虽然中国的法律体系建设在过去几十年里取得了长足进步,且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书面法律体系,但是毋庸讳言,中国司法制度的效率以及书面法令的实施效率低下却是个不争的事实(例如,Dam,2006)。有证据表明,到1998年年末,中国的法院积压了近1
5、00万宗案件,有些案件甚至要追溯到1949年(BuscagliaandRatliff,2000)。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工作报告中也提到,“经过深入细致排查,各级法院共清理出2007年以前积累的执行案件347.9万件”2。大量社会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裁决,不仅抑制了中国的市场机制的成长和经济的可持续增长,而且也违背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例如,近年来逐渐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上访文化”,就是大量社会纠纷得不到及时公正的司法裁决而造成的诸多社会不和谐现象的一个真实写照。3显然的,提高司法效率对于中国的市场建设和经济转型,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具
6、有重要意义。“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肖扬,2002)。近年来,中国各级政府及人民法院在提高司法效率上做了大量的探索性工作,包括推行民商事案件简繁分流、推广巡回办案、行政诉讼中引入诉讼和解制度等。在这诸多的改革措施中,最引人关注的无疑是2008年2月推行的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异地交流轮岗活动。不可否认,中央推行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异地交流轮岗的初衷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但是,法官的异地交流是否真的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并提高了司法效率,是一个不仅在理论上未赢得共识,而且在经验上也是缺乏证据支持的一个
7、问题。例如,在理论上,法官异地交流是一柄“双刃剑”,它一方面有助于打破司法系统中因地缘关系而形成的关系网络并促进法官之间的交流学习,进而对提高司法效率是有益的;但另一方面,异地交流也会破坏法官职业的地域性分工和职业稳定性,这又可能会降低司法效率。显然,我们在理论上并不能确定法官异地交流到底是促增还是降低了中国的司法效率,但是了解这个问题的真相,不仅对中国司法效率的改善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完善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也有益于我们从司法体制1实际上,中国的许多社会纠纷的解决并未通过法院,而是求助于其他的替代纠纷解决机制,原因可能主要是由于法院诉讼的成本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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