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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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辖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征收主体和征收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依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住房保

2、障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四条(征收委托)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五条(教育培训)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政策、专业知识培训。第六条(表彰奖励)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确需征收房屋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

3、交需要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的;8(四)由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的;(五)由政府依照本市城乡规划组织实施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区域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的。第八条(征收计划)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九条(征收申请及规划确认)项目拟实施单位依法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向

4、市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的前期规划策划报告;(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安置房源落实情况报告;(四)资金落实情况报告。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项目拟实施单位提出的申请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征询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部门的意见。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在接到征询意见函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第十条(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建设用地规划意见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第十一条(征收冻结)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3日内,发布冻结通告。第十二条(冻结事项)冻结通告发布之日

5、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发布冻结通告的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市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相关部门在项目建设活动结束前停止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不予增加补偿的规定)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一)房屋的析产和分户;8(二)新增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三)其他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第十四条(房屋调查登记)市

6、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配套设施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五条(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十六条(征收补偿方案的拟订、论证、征求意见)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后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7、30日。第十七条(方案修改和公布)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八条(征收费用)征收费用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安置房建设费用,补助和奖励资金等。征收费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九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驻地街道办事处、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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