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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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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基本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
2、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1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为本管理区域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展改革、教育、税务、民政、公安、人社、财政、审计、国土、
3、环保、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公用事业、社会稳定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广播电视、电力、通讯、供水、燃气、供热、公证等单位应当对有关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一条【经费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预评估、评估、听证、鉴定、房屋拆除、法律服务及其他与征收活动相关的必要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征收补偿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4、。第二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项目征收工作经费。(一)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前期调查;21(二)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进行协商谈判;(三)开展被征收人选取房屋征收评估、测绘机构的具体组织工作;(四)依法组织拆除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五)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其他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5、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一条【投诉举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二条【培训考核】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条【征收情形】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21(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6、;(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非因前款所列情形,不得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第一条【征收申请】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
7、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拟征收房屋范围;(二)符合公共利益具体情形的说明;(三)征收补偿资金及产权调换房屋落实情况;(四)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符合第九条第四、五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21(五)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第一条【征收范围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符合征收情形的,应当根据规划选址与土地预审相关文件、经批准生效的规划变更等资料,结合房屋产权等实际情况,拟定
8、房屋征收范围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在房屋征收范围、政府网站以公告形式发布房屋征收提示。第二条【限制事项】房屋征收提示应当明确房屋征收范围,告知自公告之日起因下列行为导致增加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对增加部分将不予补偿:(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非住宅房屋租赁;(四)新增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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