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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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好推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住建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对《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一)房屋征收补偿立法符合各地立法趋势当前,全国大部分地市均颁布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

2、规章对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立法规范。山东省内青岛市于2013年3月29日颁布了地方性法规,2017年6月30日进行修订。济南、枣庄两市分别于2013年7月20日、2015年5月22日颁布了政府规章,泰安市制定的政府规章于2017年9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即将出台。(二)房屋征收补偿立法是制度更新的需要我市历来对城市房屋征收等直接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权利的事项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文件。-8-但随着中央和省房屋征收条例的出台,我市房屋征收政策中部分内容,已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

3、求,需要重新制定。本办法对于原房屋征收政策中一些实施效果较好的、充分体现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予以了一定的继承和提升。(二)房屋征收立法是实际工作的需要中央、省条例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在征收工作程序、补偿标准等方面缺乏具体法律规范,我市各县(市、区)制定的征收补偿政策又不规范、不统一,有的不尽合理,导致在征收程序、补偿安置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需迫切解决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开展,亟待通过地方立法来规范。同时,在近几年的工作实践中,我市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4、方面也积累、总结出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需要梳理上升到市政府规章层面,加以巩固和推广。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过程为切实做好该项政策的制定工作,早在2015年我市即开始启动《办法》的草拟工作,成立专门的调研起草小组,深入推进立法调研和规章草案的论证修改工作。德州市法制办和德州市住建局先后多次深入到市、县级各相关部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征收实施单位、省内典型市,组织开展了1-8-0余次不同形式的座谈会、研讨会及访谈,收集整理基层实践中的问题和对策建议。为提高起草质量,2016年8月12日,我们向24个市直

5、部门、区县政府书面征求了意见,上述建议已成为在各次立法会商中修改条文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同时,为解决立法过程中部分关键、疑难问题,确保立法更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市法制办、市住建局组成联合调研组,于2017年12月赴西安、武汉、深圳开展了一次立法专题调研活动。在各轮调研的基础上,由市住建局组织了四次立法会商通稿会,反复研究,数易其稿,形成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五十八条,分总则、征收决定、补偿、征收评估、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在上位法的框架下,既是对省

6、条例内容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又是对我市2011年房屋征收补偿意见的延续和提升。(一)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机制1、关于房屋征收部门。明确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市房屋征收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和受市政府委托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本管理区域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2、关于征收配合单位。规定发展改革、教育、国土等部门,-8-电力、通讯、

7、供热等管线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等基层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具体职责。3、关于经费保障。为保障房屋征收顺利进行,本办法还明确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预评估、评估、听证、鉴定、房屋拆除、法律服务及其他与征收活动相关的必要工作经费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解决了征收部门后期审计无依据的问题。(二)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程序在征收情形、征收申请、确定征收范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执行省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调研实际和制度设计,对以下问题进行重点规范:1、关于前期

8、调查和预评估工作。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施调查登记和预评估,并进一步明确了调查的具体内容,从而为制订征收补偿方案提供参考依据。2、确定未经权属登记房屋认定程序。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房管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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