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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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3年7月18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市 长 杨鲁豫2013年7月20日第一章 总 则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3年7月18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市 长 杨鲁豫2013年7月20日第一章 总 则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2、《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3年7月18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市 长 杨鲁豫2013年7月20日第一章 总 则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3年7月18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市 长 杨鲁豫2013年7月20日第一章 总 则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3年7月18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

3、公布。市 长 杨鲁豫2013年7月20日第一章 总 则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3年7月18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市 长 杨鲁豫2013年7月20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含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

4、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政策、专业知识培训。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

5、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需要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的;  (五)由政府依照本市城乡规划组织实施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的。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旧城区改建等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

6、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依法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的前期规划策划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安置房源和征收补偿资金落实情况报告。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需要进行房屋征收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向发改、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征询意见。发改、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在接到征询意见函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需要征收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建设用地规划意见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符合本

7、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需要征收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3日内,发布冻结通告。  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发布冻结通告的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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