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运输规定合同结束后地义务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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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文案【案例全文】:(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颜校林,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连源市桥头河镇青龙村。委托代理人肖衍蔚,男,195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连源市七星街镇大木村。上诉人(原审被告)霍伟良,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头居委会林头商业大道横路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永恒,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坤州中路61号。上述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周端平,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

2、师。上述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胡炳华,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颜校林、霍伟良、朱永恒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一初字第00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标准实用文案:原告是湖南省连源市桥头河镇青龙村的农民,到顺德务工多年,自备有手扶拖拉,主要从事沙石等建筑材料运输。两被告合伙承包一些建筑工程,两被告长期请原告为其建筑工地搬运沙石等建筑材料,双方均以口头协议约定运输事宜。杜典超是两被告雇

3、请的员工,从事建筑工地的管理工作,是小工头。2004年2月26日,两被告需在陈村镇仙涌租用一台打路机搬至位于北滘镇林头村迅发家具厂门口前的工地,通知杜典超找原告搬运,原告用自备的手扶拖拉机将打路机搬运至目的地,原告要求运费30元,装卸由谁负责没有约定,打路机重量在一吨左右,出租机械方将打路机装上车,当原告将打路机运至目的地时,杜典超找来三名工地的工人连同原告一共五人进行卸车,当打路机从车的尾部向下滑时,由于手扶拖拉机制动不稳,造成架放于车尾部用于滑动打路机的两条槽钢失去平衡,打路机向一边倒下,原告

4、躲避不及被机械压伤。当日,被告派人将原告送往北滘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原告右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LS骨折、右侧股骨沟斜疝。住院期间原告由其妻子护理。2004年4月7日办理出院手续,被告为原告支付了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17000元。出院后,原告继续在北滘医院、佛山中医院接受门诊治疗,分别支出医疗费为1403.8元、425.7元,合共1829.5元。2004年12月10日,原告之伤情经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原审判决认为:本案原告因伤致残所造成的损失如下: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

5、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医疗费标准实用文案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因受伤住院和门诊治疗的费用共为1829.5元;2、根据《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按原告住院42天以每天30元的标准计算应为1260元,原告主张1350元计算有误,请求不当;3、根据《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6、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因护理人原告之妻无固定收入,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每天30元,以护理时间42天计算应为1260元,原告主张2070元计算有误,请求不当;4、根据《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原告误工费应参照广东省

7、2003年度公路运输业平均年收入14558元,以原告误工285天计算应为11367元,原告主张30000元计算有误,请求不当;5、根据《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标准实用文案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原告为农村居民,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每年4054.58元的标准,按八级伤残赔偿比例30%计算20年应为24327.48元,原告主张按佛山市顺德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每年5768元计

8、算不当;6、伤残鉴定费500元,按据计算;7、根据《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以实际发生数额确定,需要继续治疗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原告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4000元,并未实际发生,如果被告表示认可,原审法院可以予以确认,但被告要求待实际发生后再行赔偿,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上述费用合共57543.98元,原告计算有误主张不当的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原告为被告搬运打路机的行为是一种双方约定的运输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不适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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