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应充分坚持检察监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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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目录死刑复核程序应充分坚持检察监督原则刑事诉讼法复习技巧死刑复核程序应充分坚持检察监督原则  死刑复核不是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活动,而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应坚持检察监督原则。  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和制约的责任,是构建死刑复核的保障性机制的需要。  基于对人生命价值的尊重,为保障死刑适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国家权力对生命权剥夺与否的最后一道关口应当进行监督,体现国家对人权的最

2、终关怀。  自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收回死刑复核权和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所有死刑案件行使死刑复核权已经近一年的时间,这个措施有利于提高我国死刑案件的质量,落实宪法保障人权的规定。但由于死刑案件的特殊性和敏感性,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前后,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完善也逐渐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笔者认为,现行的复核程序基本上是法律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性规定的理性回归,未作实质性改革和完善,特别是检察监督与死刑复核程序

3、关系问题尚未解决。如死刑复核权的性质、死刑复核与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的关系、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应当怎样履行职能,等等,成为完善我国死刑复核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  死刑复核的性质及其与检察机关的关系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工作不开庭审理,也没有采取由控、辩双方同时参与的听审形式。在此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的作用没有充分体现,缺乏控辩双方参与的死刑复核工作形式上看起来类似法院行政管理活动,因而有必要厘清死刑复核权的性质这一问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

4、考试资料下载  我国人民法院的权力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人民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权;二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权。法院内部行政管理指法院系统内部关于财务、基建、装备等管理的权限。应当明确死刑复核不是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活动,而是司法活动。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体系中,“死刑复核程序”是第三编“审判”中的一章,该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200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达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以下

5、简称《意见》),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第四十一条规定:“复核死刑案件,合议庭成员应当阅卷,并提出书面意见存查。对证据有疑问的,应当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调查。”以上规定明确表示了死刑复核是一种重要的司法活动,因为只有司法活动才能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只有司法审判活动才应当由法院的合议庭进行,内部行政活动是不能由合议庭处理的。  审判活动应当根据刑事诉讼的规则和原则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

6、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意见》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加强对办理死刑案件的法律监督。”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应坚持检察监督原则。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参与死刑复核的任务并不是“追杀”被告人,而是为了有利于确定案件事实,确保法律的正确应用。因此,如果检察人员在死刑复核中发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错误,即使纠正过来有利于被告人,也应当主动提出纠正意见。死刑复核的结果无论是核准还是不核准死刑,都不宜作为检察院办案成功与否的考核指标。  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权在死刑复核中的作用  对死刑复核的法律监

7、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一部分。为此必须明确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监督中的职能和作用,在此基础上构造具体的程序,以实现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死刑复核是法院审查死刑案件的定罪量刑是否合法适当的审判活动,具有明显的司法性、诉讼性、救济性特征。死刑复核作为中国特有的刑事司法制度,对贯彻“少杀、慎杀”刑事政策具有特殊作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各项活动进行监督,是其监督职能的一部分,死刑复核属于重要的刑事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理应履行监督的职责。因此,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者的地位,完全应当介入到死刑

8、复核程序之中履行监督职能。但是,目前对检察机关如何发挥对死刑复核程序监督还存在不少问题,如,缺乏关于对死刑复核监督的具体操作规定,在人员方面还需要合理配置,在死刑复核监督权如何运作、如何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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