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的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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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刑复核的检察监督死刑复核的检察监督   【关键词】死刑复核;程序机制;法律监督;实务设计 死刑复核的检察监督死刑复核的检察监督   【关键词】死刑复核;程序机制;法律监督;实务设计 死刑复核的检察监督死刑复核的检察监督   【关键词】死刑复核;程序机制;法律监督;实务设计 死刑复核的检察监督死刑复核的检察监督   【关键词】死刑复核;程序机制;法律监督;实务设计 死刑复核的检察监督死刑复核的检察监督   【关键词】死刑复核;程序机制;法律监督;实务设计 死刑复核的检察监督死刑复核的检察监督   【关键词】死刑复核;程序机制;法律监督;实务设计 死刑复核的检察监督死刑复核

2、的检察监督   【关键词】死刑复核;程序机制;法律监督;实务设计   【摘要】生命权存在的尊严和价值是维系宪法与其它法律共同价值的纽带,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建立在以尊重生命权价值为核心的宪法基础之上,宪法的实施对国家建立、健全生命权保障的法律体系提出了从形式到实质上的全面要求,检察机关积极介入对死刑复核程序这一涉及公民最基本的宪法权利的过程是十分必要的。它的核心意义并非仅在于国家健全其权利保障体系的宣示性作用,更在于对每一个个体生命价值的切实尊重,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过程实施监督就是在监控着国家权力对生命权剥夺与否的最后一道关口,体现着宪法对生命权的终级关怀,由于死刑执行法律监督

3、的立法过于狭窄、概括;检察机关监督程序的手段单一,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具有不完整性和“封闭”性特征,丧失了司法权的特性,且缺乏外部监督与制约,极大地减少了法官发现冤案、错案的可能性,不利于保证死刑案件的实体公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具有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和法律文化传统依据,也是保障人权和保证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可以针对高级人民法院适用的死刑复核程序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死刑复核程序,设置相应的实务运作程序,实现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的过程和结果的法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的复核行为和错误的复核裁判,保障死刑的准确适用。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

4、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介绍,自2007年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以来,中国死刑适用标准更加统一,判处死刑的案件逐步减少。白皮书指出,中国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中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标准。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规定对审判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并建立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为逐步减少死刑适用创造法律和制度条件。   白皮书强调,死刑直接关系到公民生命权的剥夺,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从2007年开始,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

5、件的核准权。中国实行死刑第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加强死刑复核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确保了办理死刑案件的质量。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摄力、遏制力,是预防犯罪的最为有效的手段。”目前,我国跟发达国家相比,经济不发达,法制不完善,犯罪一度呈现高发态势,危害生命安全的暴力型犯罪大量存在,这种客观形势需要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实现死刑的刑罚价值。尽管在我国立即废止死刑尚不是一个现实的主张,但应当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我国除了在实体法上对死刑适用进行控制之外,在程序法上也作

6、出了特别的规定———死刑复核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死刑复核程序主要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和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发挥其对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作用,不仅是保障人权和保证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   一、我国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突出问题,复核程序构造具有不完整性和“封闭”性特征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死刑复核程序完全由审判人员单方进行,是法官在唱“独角戏”,这种控、辩方的缺失导致诉讼程序基本构造的不

7、完整。本应被动、中立的法官却单方决定着死刑复核的进程和结果,诉讼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未能有效地参与到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中来,无法充分地申辩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在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得不到保障的同时,也极大地减少了法官发现冤案、错案的可能性,不利于保证死刑案件的实体公正。“司法权是一种裁判权,司法裁判活动必须有争议各方的同时参与,他们向裁判者提出主张、证据、法律根据,并进行言词辩论。”只有控、辩、审三方各自行使诉讼权利,参与到程序中来,才能保证法官公正、中立,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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