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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方数据第3期2011年6月盏÷去论垡ZhengFaLunCongNo.3Jun.10,2011【文章编号】1002--6274(2011)03—092珈7我国反酷刑问题成因分析唐艳秋(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内容摘要1禁止酷刑行为是当今国际人权标准的重要要求,也是近年来国际社会持续努力的一项共同任务。我国自签订反酷刑公约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反酷刑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公认的进步,在国际反酷刑的人权事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司法环境的影响、实体法配置的欠缺等因素,致使我国反酷刑
2、工作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探究我国反酷刑问题的成因对于有针对性地加强反酷刑工作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关键词】司法环境诉讼制度实体法配置【中图分类号】DF718.2【文献标识码】A禁止酷刑行为是当今国际人权标准的重要要求,也是近年来国际社会持续努力的一项共同任务。1984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下文简称《反酷刑公约》),1988年10月4日我国庄严地签署并批准了该公约,这标志着我国与世界其他大多数国家一道在反酷刑问题上表明了自己的正式态度。我国自签订反酷
3、刑公约以来,经过近二十多年的努力,反酷刑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公认的进步,在国际反酷刑的人权事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我国反酷刑工作虽在理论认识方面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并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框架,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措施,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但在现实的司法工作当中各种酷刑现象仍屡屡发生,为了达到杜绝酷刑的目标,我们有必要探究我国反酷刑问题的成因,以期有针对性地加强反酷刑工作的开展。一、思想根源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司法中实行纠问式诉讼,“这种纠问式刑事诉讼模式的核心在于被告人诉讼地位的客体化,人
4、之为人的权利没有受到尊重,也就是说人权观念的淡漠,才导致了有罪推定,刑讯逼供合法化,被告人成为了追求案件客观真实的一种手段。”[1㈣3在纠问式审判的不良影响下,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的理念不能确立,为了追求所谓的实体的正义而在程序上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先人为主地推定为有罪,“口供”系证据之王,刑讯逼供是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可以说,这是刑讯逼供等酷刑现象存在的深层次的思想根源,也是刑讯逼供等酷刑现象至今仍然难以禁绝的主要原因。有的司法人员凭借自己手中拥有权力,对犯罪嫌疑人随心所欲,在收集不到其他证据
5、可供查明案件真相时,往往凭个人的主观认识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做出符合自己判断的供述,一旦不遂愿,就动用刑讯逼供等手段来达到目的。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的法制相对已经比较健全,但人们的头脑中重人治、轻人权的思维仍旧无法彻底改变。’’[2】嘣对人权的忽视,除有历史上的封建纠问式诉讼、文革时期“左”的思想的影响等原因之外,也有现实的因素——我国人权和人权保护观念的承认和接受的时间不长,有关人权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宣传、教育开展不久,这也是造成人权和人权保护观念淡薄的一个重要的现实原因。
6、在当前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仍然存在着强调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而忽视其人权保障机能的思想。立法者和司法者力图通过刑罚权的动用来惩罚犯罪,以刑罚这种不得己的“恶”否定犯罪之“恶”,从而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的稳作者简介:唐艳秋(1966一),女,山东烟台人,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学报部副编审,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文献计量学。万方数据第3期唐艳秋:我国反酷刑问题成因分析93定和发展。加之一部分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还存在着先人为主、有罪推定、罪从供定的陈腐观念,在犯罪嫌疑人否认罪行时,主观上便认为犯罪嫌疑人是在狡
7、辩,力图采用一切手段逼使其供述罪行,在此种思想的指导下,极易出现漠视人权、实施酷刑的现象。另外,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也不可忽视。重刑主义思想在我国有深刻的思想渊源——“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商君书·赏刑》)以及“治乱世用重典”等,重刑思想的基本出发点是要通过重刑的威吓作用使民众不敢以身试法,以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刑事政策仍在较长时期内强调“打击敌人、保护人民”,且没有科学地认识到并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辨证关系,轻视程序及司法的过程而注重结果,
8、以为只要有效地惩罚了犯罪,就实现了保护人民的目的。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治安状况的严峻和各种严重性犯罪的凸现,重刑主义在立法思想上占有重要地位。[31究其原因是并没有真正理解刑法的目的和刑罚的功能,刑法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惩罚犯罪,更为重要的是在于保护人民,也包括犯罪嫌疑人和己决犯的保护;刑罚的功能不仅仅在于惩罚犯罪分子,更为重要的是教育和挽救犯罪分子。在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下,直接后果便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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