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赵作海时代的冤案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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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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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长军:后赵作海时代的冤案防范【内容提要】赵作海冤案的发生,原因错综复杂,但法庭审判的不独立可能是其中最为关键的因素。法庭审判的不独立,使得审判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尽失。法庭审判的不独立主要源于“法律的治理化”的政法传统。因此,减少冤案再现,体制改革刻不容缓,关键是要从革新政法传统入手,建构独立的法庭,具体包括组织的独立、利害关系的独立、身份认同的独立和判断的独立。相应地,在刑事法制领域中应当慎行“能动司法”。  【关键词】赵作海冤案独立的法庭法律的治理化能动司法  “亡者归来”,冤案昭雪。在佘祥林冤案平反5年之后,又现几可视为其翻版的赵作海案,令人唏嘘不已!  一个疑点多多

2、⑴的案件被办成令赵作海无辜入狱11年之久的冤案(倘若不发生“亡者归来”的事件,其可能还要经受更长的牢狱生活),其间的原因错综复杂:正当程序理念的背弃、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司法人员的职责懈怠、外来的干预与压力乃至赵作海本人的行为不检⑵……这些因素是否同等重要?或者说,在这诸多因素中,有没有一种因素是更根本性的?对此,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存在不同的争论和观点。笔者认为,法庭审判的不独立通常是当下中国冤案屡发⑶的根本致因。本文拟就此展开分析,并就中国语境下如何更有效地防范冤案的发生进行初步的探讨。一、法庭的不独立:冤案生成的症结所在  在分析赵作海案以及一些类似冤案的发生过程之后,笔者发现,冤案之所

3、以能够在存在疑点和错误的情况下“过关斩将”,一路走下来,显然,从立案到审判终结的所有相关诉讼主体如公、检、法、辩护人以及对定罪施加了不当影响的某些党政部门、媒体等都可能负有一定的责任,只是程度不同、样态有别而已。比如,赵作海案中,公安机关不应该在破案压力下刑讯逼供(对赵作海)、暴力取证(对赵作海的妻子及其所谓的“相好”),也不应该在对尸体的DNA鉴定结论不明、没有确定被害人的情况下仓促移送起诉;检察机关不应该在疑点多多的情况下屈从某些党政部门的压力草率起诉;法院不应该在没有排除明显的合理疑点的情况下就草率判决赵作海有罪;辩护人本应尽到更多的辩护努力……  但是,在所有的因素中,审判机关的

4、疏漏和草率可说是最为致命的。因为在当今任何一个国家,都可能会出现警、检机关在打击犯罪的职业冲动下滥行追诉或者辩护律师因水平不高而辩护不力的现象,但警察的刑讯、检察官的错误追诉或者律师辩护的不到位,都应该能够通过公正的法庭审判获得矫正或者救济。也正是由于法庭审判的这种独特地位和重要价值,《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或者区域性法律文件都将接受公正的法庭审判确立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  在赵作海案中,法院为什么没能有效地矫正警、检机关的错误追诉呢?从有关的报道中可知,当时法院是在虽明知案件证据存在疑点但慑于某些党政部门的一再协调和指示的情况下做出有罪

5、裁判的,即不是由于法官的认知能力不足或者专业素质不高,而主要源于法庭审判的不独立。正是基于此,笔者不同意当前一些学者在反思赵作海冤案成因时,将司法人员错误的诉讼观念与司法不独立的体制并行看待甚至视前者更为重要的观点。笔者认为,在赵作海案及一些类似的冤案中,尽管公安机关和某些党政部门通常确实存在着浓厚的“重打击,轻保护”、“宁枉勿纵”的错误观念,但检察机关和法院一般则表现出较强(尽管不是很强,因为最后没有坚持住)的法治意识,⑷毕竟经过30多年的法制重建,借助于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和频繁的在职教育培训等手段,检、法特别是法官群体已经基本上被现代法治话语武装起来,接受了正当程序、无罪推定、疑罪从无

6、等诉讼理念,而且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实践中绝大多数法官也具有践行这些诉讼观念的冲动和意识。只不过在外力协调干预下,法庭审判难以独立进行,司法不能自治,基于趋利避害的生存法则,法官才常常会放弃正当程序的理念和原则,错误地迁就警、检机关的意愿,认可其错误追诉主张,同时对被告方有关刑讯逼供的辩护意见不予重视,辩护由此难以产生应有的效果;疑罪从有(轻)的思想在博弈中占据上风,并最终成为案件裁决的指导思想。赵作海案中,正是由于承办法官是在体制的裹挟下,不得已地做出了赵作海有罪的判决,因而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展开责任追究程序时,有那么多的人对作为冤案“制造”者的法官表示同情,并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

7、为其鸣冤叫屈。毕竟,面对政法体制的运作惯性和某些党政部门关于案件定性的批示,法官乃至法院都是相当无力的,“留有余地,改判死缓”或许是二审法院在当时语境下能够最大限度地兼顾内心真实判断的惟一现实可行的举措。由此可见,法庭审判的不独立这一体制性问题是冤案形成的症结之所在。实践中,正是由于缺乏独立法庭的有效制衡,公安、检察机关的错误追诉能够畅通无阻,在审判环节也不能得到切实的审查和及时的终止;正是由于缺乏独立法庭的有效救济,蒙冤被告人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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