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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经科学》2005/2总209期经济观察97国有资本监管理论与实务创新12耿建新 崔 宏[内容摘要]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高效运行离不开对国有资本的有效监管,新形势下有必要对国有资本的监管做出新的创新并给予理论解答。本文从国有资本监管基础理论出发,重点探讨了国资委对国有资本监管的创新方式,以及国资委履行国有资本监管职责的监管机制,最后简要论及了国有资本监管基础制度建设问题。[关键词]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作者简介:耿建新,男,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北京100872崔 宏,男,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北京100872 我国建
2、立的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成立新的组织机构(国资委)为依托,将管资产和管人、管事三项权力和职能统一赋予了国资委。在国资委实现由国有资产管理到国有资本管理的转变过程中,基于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考虑,国资委应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但是,仅仅对企业加强监管是不够的,作为仍未摆脱国有资本代理人角色的国资委,其自身也需要被加以监管。因此,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有必要通过国资监管创新,设计出一套既能够监督企业、又能够监督国资委的监管体系,以维护并促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健康运行。一、国有资本监管的基础理论回顾(一)国有资本多级委托代理链与监管
3、主体和客体的一体化关于国有资本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形式和特点,张维迎曾做过开创性的研究。他将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描述成两大等级体系:“第一等级体系是通过从剩余索取人(委托人)到中央委员会的授权链而形成的,它的委托人———代理人方向是向上的(由下至上),第二等级体系是通过从中央委员会到企业内部成员的授权链而形成的,它的委托人———代理人方向是向下的(由上至下)”,“除了两类特殊的局中人(剩余索取人和企业内部成员),每个局中人[1]均扮演着双重角色:他既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又是代理人的委托人”。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构架主要由三个层次构成:
4、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资委),国有资产运营主体(运营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这样“全体人民———,责任编辑:张友树 收稿日期:200511111©1995-2005TsinghuaTongfangOpticalDiscCo.,Ltd.Allrightsreserved.98经济观察《财经科学》2005/2总209期———全国人大———国务院———国资委———运营公司———一般国有企业———企业内部职工”就形成了张维迎意义上的典型委托代理链。在这一多级委托代理链中,每一级代理关系都会因为代理人与委托人效用函数的不一致而发生代
5、理问题,为解决代理问题,委托人就需要对代理人行为进行监督。但是,受局中人双重角色的影响,除了剩余索取人和企业内部成员外,每个局中人都既是监督的主体又是监督的客体,这种监督主体与客体的一体化现象很容易造成监督的困难和失效。另外,由于剩余索取权具有不可转让性,国家难以运用退出权来惩罚代理人的违约和欺诈行为,而只能通过对代理人行为的直接监督来保护产权。而且,随着代[2]理级数的增多,产权保护的动机具有衰减倾向。因此,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国有资本多级委托代理链的运行就不会有效。(二)中间代理链条的非经济性与监管动力传导失效国有资本委托代理链的多环
6、节性使得源自初始委托人的监督和激励作用逐层衰减,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国有资本运营的低效率。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国有资本中间代理链条的非经济[3]性失效。因为全民与中央代理人之间以及中央代理人与其下属各级代理人(除去最终代理人)的资本委托代理关系,事实上并不是一种纯粹的经济性合约关系,而在更大程度上是一种政治性的权责制约关系。这样,这一委托代理关系链条的有效运行就不是主要取决于它的经济性的运行成本(由代理问题产生的成本),而是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体制的性质和效率。也就是说,在国有资本的委托代理关系体系中,中间代理人的监督激励水平,是由非经济性的
7、外部制度环境给定的。受中间代理链条的非经济性影响,国有资本不可能有一个能像真正资本所有者一样行事的所有者代表(中间代理人),因此,国有资本所有者(初始委托人)追求资本安全与赢利的动机,根本无法通过其代表而顺畅地传导给国有资本的经营者(最终代理人)。于是,国有资本委托代理关系像患了“半身不遂”症状一样,导致整个链条上监管动力传导失效。(三)国有资本所有者非人格化与代理人的经济性国有企业资本属于“全体人民”所有,“全体人民”是国有资本的初始委托人,这种委托人虽然从理论上讲是存在的、明晰的,但实际上却是以虚拟的形式存在,它不具备自然人股东的特点
8、。初始委托人“虚位”,直接造成资本所有者非人格化,加上中间代理链条的非经济性,又不可避免造成监管动力传导失效。而且,既使初始委托人具有监督积极性,但由于国[4]有资本的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