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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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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硕士州大学位授予单位代码学号或申请号密级学论文论文题目:中国循环经济立法研究作者姓名:尹兵学科门类:法学专业名称:法律硕士导师姓名、职称:吕明瑜教授二oo七年五月摘要中国当前面临的严重的资源、能源短缺与环境污染是我国提出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背景。而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或者“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和生活方式。传统经济发展模式是资源的直线、单向流动的“资源—产品—废弃物”的线形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经济增长是通过把物质和能源不断变成废弃物的单向线形过程实现的。循环经济则是有别于传统经济模式的“资源—产品一再生资源”的反馈流程
2、,是一种物质资源的闭环流动。循环经济将人类社会的各项经济活动与自然资源的各种资源要素视为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在经济发展中加以统一考虑,要求以环境友好的方式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实现经济增长和改善环境质量的协调一致发展。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首次提出了“生态经济学”的概念,他所提出的著名的“宇宙飞船理论”,被视为循环经济的思想萌芽。生态经济学的基本主张,是对传统经济学的重要修正和补充,它们同传统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一道,构成循环经济的理论基础。关于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国内学者的主流意见为“3R”原则,即资源投入减量化(reduc
3、e),资源利用循环化(recycle),废弃物资源化(reuse)。笔者认为,作为循环经济的核心基本原则应当为“4R”,即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再循环(recycle)和再生(Renewable)。循环经济社会作为一种主动性的社会变革,对法律本身具有特殊的依赖性。循环经济模式作为一种指导生产、消费体系的新的综合性的经济发展模式,有其自身的法律体系结构性要求。当前,我国循环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循环经济仍面临一些严重障碍。这些障碍需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予以克服。而法律手段具有规范性、稳定性、强制性、公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是国家调控政治、
4、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高形式,其作用和力度是其他手段无法达到和替代的。因此,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加快制定循环经济法。循环经济立法反映了共同的立法理念的转变,即以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为趋势,从末端处理、源头控制到循环利用的转变。循环经济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模式,首先为发达国家所采取。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纷纷将循环经济纳入法制轨道,以立法的形式将循环经济这种先进的经济发展模式确定下来,这其中,尤以德国、日本、欧盟和美国的立法成就最为显著。就发达国家有关循环经济的立法模式而言,分为两种;一种是污染预防型,如美国,将资源的回收利用纳入污染预防的法律范畴。另一种是
5、循环经济型,如德国、日本等国家,将整个社会活动纳入循环经济轨道,特别是日本,提出建立循环型社会的理念。我国于2002年通过的《清洁生产促进法》,是一部旨在推行和实施清洁生产的专项法律,是循环经济理念下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取得的重大迸展。2004年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循环经济”这一概念,规定了对待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从总体上看还处于初步阶段,有许多法律上的空白需要填补。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我国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立法思路并不是很清晰,一些规定也比较原则、笼统,可操作性不够强,若干相关的法律之间还存在着不够协调
6、等问题。我国要突破现有循环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把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就循环经济立法的思路来说,笔者认为现在应该实施将宏观、微观一起抓的方案。具体而紧迫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不能消极等待;基本的法律也要抓紧制定,不能没有“龙头”。在制定循环经济法时,应该坚持如下原则: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经济发展规律,对循环经济活动实行科学的法律调整的原则;坚持4R原则,即废物的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和再生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公众参与”的综合调整原则。关于循环经济法的适用主体问题,笔者认为,无论是企业、政府、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都应当受到循环经
7、济法的约束,都应当按照循环经济法的要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就调整的行为而言,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有的法律基础,笔者认为,循环经济法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行为:一是清洁生产行为,二是综合利用行为,三是绿色消费行为。适用的地域范围,与其他的法律基本相同,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都适用,但在香港和澳门地区要适用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以《循环经济法》为基础,以《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部法律为主干,以特定资源、产品的单项立法为补充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我国循环经济法所应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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