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执行难的原因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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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赔偿执行难的原因及其对策作者:王伟平   案例一、被告储某为被告段某雇用的农用四轮运输车驾驶员,储某于1998年12月一天驾驶该车与过马路的张某相撞,造成张某受伤。接警后公安局交警大队扣押了该车,并于1999年8月出具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该终结书载明,因储某和车主段某无钱赔偿,未能达成协议,于同日调解终结。2000年张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0月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告张某的医疗费等合计36000余元由张某自行负担10000余元,被告段某负担17000余元(段某在张某住院时已付3000元),被告周某负担7000余元(因肇事车辆所登记的车主为周某,周某以1060

2、0元的价格出售给段某,双方未办车辆过户手续)。驳回原告张某对储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两被告未按判决履行义务。2001年5月权利人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段某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周某外出打工,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01年10月中止执行。2002年6月,被执行人段某终被找到,从其处住处搜查到人民币400元,在责令其提供财产情况时,段某称其肇事车辆被交警大队扣押,目前还在交警大队,法院可以执行该车辆,其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即前往交警大队请求其协助法院扣押该车辆,但公安部门称该车辆的停车费每天12元至今共计近2万元未交,不能放行。而车辆买的时候才10600元,车子在

3、车管所停车场近四年的风吹日晒已严重毁损,无法使用,可以说是废铁一堆。后经法院工作人员多次交涉,在公安局领导批示的情况下法院才将车辆扣押,后在法院控制下车辆变卖2200元,法院将此款交给了权利人张某。余款目前至今未能执行到位。权利人对法院意见很大,认为法院执行力度不大。而被执行人段某也牢骚满腹,称造成张某伤害的是储某,而责任却让他承担,思想上实在想不通。出事前全家就依赖该车苦点钱生活,现在钱花了几千元,车子也没有了,全家生活无着落,法院判决的钱还没有全部还清,如果在出事的时候将车子处理掉至少可以处理10000元左右。这样也可以减轻他的负担。  案例二、被告杨某的油灌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的

4、名下,1996年2月9日杨某雇佣的驾驶员刘某驾车与骑着助力车的葛某相撞,致葛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安局交警大队将油灌车扣押,在交警大队处理该事故时,杨某交8000元到交警大队,在处理过程中,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果。同年5月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后车子一直被扣押在公安局看守所办的一停车场内,8000元钱由交警大队退给了杨某。同年6月,葛某妻子邵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1月法院判决杨某赔偿邵某50000余元。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两被告均未按判决履行义务。1997年元月,权利人邵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称无力还

5、款,但可以将扣押在交警大队的油灌车卖掉还钱,同年2月20日,法院前往交警大队要求交警大队协助法院扣押该当车,交警大队即签发了车辆放行通知单,要求停放该车的黄河停车场放行该车,但黄河停车场要求交清该车停车费4000元才能放行,而杨某称无钱交纳。后办案人员第二次前往停车场要求扣押该车时,黄河停车场讲该停车场是市公安局看守所办的,要办案人员找看守所负责人,找到看守所所长后,所长亦讲要交清4000元停车费,一分钱不能少,否则不好放行车辆,两次交涉均无结果。1997年9月法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运输公司银行存款16000余元。从1997年2月法院到停车场要求扣车未成后至2000年年底,杨某因害怕法院

6、执行,一直逃避执行,下传票传其到庭其拒不到庭,办案人员多次在深夜到其住所地均未能找到他。法院亦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2001年6月29日,办案人员根据权利人的举报结将其找到,但其称无力还钱,法院依据有关规定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天。后其陆续还了10000余元,至目前为止,本案还没有全部执行完毕。现油灌车下落不明,据被执行人杨某称已被停车场处理。后杨某向法院和当地市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目前尚无结果。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车辆的拥有量增长速度很快,而由此产生的交通事故案件亦成正比发生。给国家、集体及个人的财产和生命造成了很大损失。而此类案件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大多无法执行,造成此类

7、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有多种多样。据笔者调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案例一和案例二中的两个被执行人除了生活必需品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来是以其车辆来谋生的,事故一发生,车辆被扣,赖以谋生的工具都不存在了,生活都成问题了,根本无力偿还债务。  二、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诉讼保全的而没有采取保全措施,从而使当事人(被告)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使判决在生效后难以执行。3   有的案件当事人(被告)事故发生后,在公安局交通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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