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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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解决对策作者:夏海军徐明成  发布时间:2005-04-2715:30:27ADINPAGE    人民法院在执行各类案件中,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执行难度比其他案件要大得多,成为“执行难”的重中之重。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04年度立案执行的此类案件来看,立案26件,实际执行全部到位的只有4件,占15%,因当事人无履行能力而致使案件中止执行的占此类案件的84%。由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不能及时全额到位,导致受害者家属对法院的执法公正性产生怀疑,对法律的尊严产生怀疑,有的甚至走上上访之路,给社会

2、稳定带来严重的不利因素。    执行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法官面对一个个死伤者家属显得困惑无助;有的案件执行法官倾其所能,穷尽法定职责,收效甚微;有的案件虽然法官献出爱心,但与判决书确定的金额只是杯水车薪,无济于事。根据交通事故案件的执行实际情况,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剖析当前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成因。    一、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成因。    (一)当事人缺乏车辆保险意识。表现在交通事故中的车主缺乏风险意识,有的是心存侥幸,连最基本的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都不愿购买;有的当事人由于经济能力有限,购车时即负债,购车后又没有赚到钱

3、,把车辆保险放到次要位置;还有的当事人虽参加了保险,但出事后因害怕而不施救,或肇事后逃逸,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直接导致案件的执行难。    (二)当事人缺乏履行能力。由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数额远远超过了当事人的赔偿能力,当事人就算变卖所有家当也不足赔偿,特别是一些特大交通事故,有的车毁人亡,有的被判处刑罚,肇事者自身已丧失了基本生活能力,赔偿更是无从谈起。    (三)保险制度不利于受害人的赔偿。我国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不利于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受偿。以往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依据一般责任原理,设定被保险人行为所侵害

4、的受害人不具有保险公司的收益人地位,不能直接向保险人主张权利,只能向被保险人主张权利,然后再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要求理赔。这就给受害人的有效赔偿带来了诸多的弊端,如果被保险人逃逸或者怠于行使权利,有的甚至恶意串通,必将造成受害人不能得到切实、迅速、公正的赔偿,给社会带来不稳定隐患。    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往往一味强调被保险人的申请理赔,并以此对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忽视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第三者责任险是为特定目的而设立的,以被保险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为保险目的,不是一般的商业保险。所以保险公司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既违背了第三

5、者责任保险制度的初衷,也违背了执行法的相关规定。修改后的《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与修改前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完全相同,只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否则,第三人就只能向侵权人主张权利,由于保险公司的行业性保护,不可能在机动车保险合同中约定向第三人直接理赔,在交通安全法出台前没有任何法律对此作出规定,保险法的这一条规定就没有现实意义。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6、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为受害第三人的救济找到了法律依据,也是我国保险制度上的一大进步;但是,在第三者的范围、赔偿范围和赔偿金额上尚不能充分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当事人独立请求权制度亟待建立。    (四)法官判决案件时缺乏执行意识。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否及时有效的采取保全措施,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否有效实现,关系到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有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诉讼到法院后,有的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及时向法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法院依法

7、采取了有效的保全措施;而有的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认为案件诉讼到法院就是法院的事。有的法官又没有尽到及时提醒的义务,该保全的既没有通知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亦没有依职权进行保全,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这就给当事人“创造”了转移财产的机会。等到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几乎已将财产全部转移。有的法官在判决给付次数上,往往不论金额大小,总是要求义务人一次性给付,脱离了案件的实际情况,忽视了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有的当事人年收入只有千余元,而法律文书却要求当事人一次性给付数万元,远远超出了其承受能力,造成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的脱节,即

8、使法官倾其所能也无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社会保障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机构单一,除民政部门给予困难户一定的救济补助外,再没有其他专门机构对特定对象进行补助,况且民政部门的补助与重大交通事故的赔偿金相比,悬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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