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入食品查验办法 - 新齐发报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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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輸入食品查驗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意見彙整後修正條文修正條文現行條文各界意見說明第一條本辦法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一條本辦法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一條 本辦法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中華貨物通關自動化協會:本辦法牽涉需修改之電腦程式複雜;建議TFDA正式接收業務後再公佈實施。文字酌予修正。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等產品輸入時之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查驗。前項所稱查驗,係指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之檢查、檢驗。第一項所稱產品,由中央主管

2、機關公告相關品目。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等產品輸入時之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查驗。前項所稱查驗,係指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之檢查、檢驗。第一項所稱產品,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相關品目。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等產品輸入時之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查驗。前項所稱查驗,係指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七條所稱之抽查、檢驗。第一項所稱產品,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相關品目。復運進口產品之查驗,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作業程序辦理。一、文字酌予修正。二、刪除第四項,並將作業方式增列於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條報驗

3、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於產品輸入前十五日內,或輸入產品於最後港埠啟運後,應向查驗執行機關申請查驗。前項輸入產品之報驗義務人,得為產品之輸入者、代理商或銷售者,如報驗義務人與產品包裝上之負責廠商不同時,報驗義務人應提具委任書或同意讓渡書申請查驗。但輸入食品添加物、特營養食品及錠狀、膠囊狀食品之報驗義務人應與查驗登記之申請者及產品包裝上之負責廠商相同。第一第三條報驗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於產品輸入前十五日內,或輸入產品於最後港埠啟運後,應向查驗執行機關申請查驗。前項輸入產品之報驗義務人,得為產品之輸入者、代理商或銷售者,且輸入食品添加物、特殊營養食品及錠狀、膠囊狀食品之報驗義務人應與查驗

4、登記之申請者及產品包裝上之負責廠商相同。如報驗義務人與產品包裝上之負責廠商不同時,報驗義務人應提具委任書或同意讓渡書申請查驗。第一第十三條報驗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於產品輸入前十五日起,應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執行機關申請查驗。前項申請查驗由代理人為之者,應加具代理人證明文件。以代理申請查驗為業務之營利事業者,應檢具委託書表向查驗執行機關報備。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輸入食品添加物、特營養食品及錠狀、膠囊狀食品,如報驗義務人與查驗登記之申請者及產品包裝上之負責廠商不相同時,雖檢附委任書或同意讓渡書,亦不予受理報驗。一、條次變更。二、酌作文字修正。三、增列第二項,敘明報驗義務人之定義,

5、俾臻明確。原第二項移列第三項。項申請查驗由代理人為之者,應加具代理人證明文件。以代理申請查驗為業務之營利事業者,應檢具委託書表向查驗執行機關報備。項申請查驗由代理人為之者,應加具代理人證明文件。以代理申請查驗為業務之營利事業者,應檢具委託書表向查驗執行機關報備。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查驗執行機關係指行政院衛生署或委任之所屬機關、委託之相關機關(構)。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查驗執行機關係指行政院衛生署或委任之所屬機關、委託之相關機關(構)。一、新增條文。二、輸入食品之查驗業務原係委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相關法規並準用商品檢驗法相關規定。為俾利本署將來成立食品藥物管理局,收回原委託之邊

6、境查驗業務,或辦理相關委託,爰參照經濟部商品檢驗法相關規定,予以明確定義。第五條報驗義務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面或其電子文件,並依輸入食品查驗規費收費退費辦法繳納規費後向查驗執行機關申請查驗:一、產品成分表或標示樣張。二、進口報單影本。第五條報驗義務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面或其電子文件,向查驗執行機關申請查驗,並依輸入食品查驗規費收費退費辦法收取:一、產品成分表或標示樣張。二、進口報單影本。第三條報驗義務人應檢具下列書面或電子文件,向查驗執行機關申請查驗:一、申請書。二、進口食品基本資料申報表。三、進口報單影本。四、中華貨物通關自動化協會:因主體為報驗義務人,

7、故應為繳納規費而非收取規費。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一、修正條文第十六條已明訂查驗執行機關應依輸入食品查驗一、條次變更,原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二、考量「進口食品基本資料申報表」之相關資訊與申請書近似,惟產品成分係屬獨立資訊,仍有檢附必要。如為完整包裝之產品,得以標示樣張取代產品成分表。三、中央主管機關基於衛生安全考量認為有必要之證明文件。未經加工調理之散裝農畜水產品,得免檢附前項第一款文件。第一項各款文件資料應正確完整;查驗執行機關於報驗義務人未提供前項規定之正確完整資料前,得暫停受理查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得針對本辦法所需書表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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