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入食品查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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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输入食品查验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1-12-14【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输入食品查验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查验范围包括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或食品用洗洁剂于输入或复运进口时之卫生安全及品质,相关品目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    中央主管机关得就前项输入食品之查验,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委讬经济部标准检验局执行。    第3条     经查验符合食品卫生管理

2、法相关规定之产品,始得输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输入产品经有互惠免验优待出品国政府,发给检验合格证明者。    二各国驻华使领馆或享有外交豁免权之人员,为自用而输入者。    三输入非销售之自用品、商业样品、展览品或研发测试用物品等,经中央主管机关或查验执行机关核准免验者。    四输入产品未逾中央主管机关所规定免验之金额或数量者。    第4条     本办法所称查验,系指食品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七条所称之抽查、检验,包括下列实际措施:    一文件审核:系指审核申请查验缴附之各项文件。    二

3、现场查核:系指查验人员于货品堆置地点所执行之品目核对、包装外观及标示项目等检查措施。    三取样检验:系指查验人员抽取适量样品携回检验室所进行之感官、化学、微生物或物理性检验工作。    前项输入食品之查验,得依下列查验方式执行:    一逐批查验:系指申请查验后,该批产品暂行留置,经查验执行机关文件审核、现场查核及取样检验,其结果符合规定者,始得输入。    二逐批查核:系指申请查验后,该批产品暂行留置,经查验执行机关文件审核、现场查核,其结果符合规定者,始得输入。惟有卫生安全之虞时,仍得取样检验之。    三

4、抽批查验:系指申请查验后,查验执行机关将各类食品混合抽批,每二十批至少随机抽验一批;抽中批产品暂行留置,经查验执行机关文件审核、现场查核及取样检验,其结果符合规定者,始得输入;未抽中批产品,得经文件审核或必要时现场查核符合规定后,即准输入。    四书面核放:系指申请查验后,经查验执行机关文件审核符合规定者,准予输入。惟有卫生安全之虞时,仍得取样检验之。    五监视检验:针对特定类别产品,查验执行机关对申请查验者随机抽批,经文件审核、现场查核符合规定,并取样后,准予输入。    六验证登录:系指申请查验产品为中央

5、主管机关登录在案,属相互签约认证在卫生安全系统下所产制之产品,经文件审核或必要时现场查核符合规定后,准予输入。    第5条     申请查验之产品属下列情形之一者,采逐批查验:    一依国内外产品安全相关资讯或具有科学证据对人体有显著危害者。    二历年查验结果未符合规定者。    三监视检验结果未符合规定者。    四前一批申请查验之同产地、同厂牌产品查验结果不符规定者。    五中央主管机关基于卫生安全考量认为有必要予以逐批查验者。    查验程序未完成前,再申请查验批仍依逐批查验方式办理。    第6条

6、     申请查验之产品属下列情形之一者,采逐批查核:    一产品使用之目的有流供他用而影响人体健康有卫生安全之虞者。    二历年查核纪录未符合规定者。    三原属逐批查验之申请查验产品,具有中央主管机关或查验执行机关认可之国内外机关(构)所签发之该批产品检验证明或试验分析报告正本者。    前项第三款之检验证明或试验分析报告内容应符合我国卫生安全之规定。    第7条     申请查验之产品属下列情形之一者,采抽批查验:    一不属逐批查验、逐批查核及验证登录产品者。    二原属逐批查验之申请查验产品,

7、同一进口商连续输入五批同产地、同品牌、同制造者之货品,经检验合格者,嗣后输入之相同货品改列为抽批查验方式办理。    三原属逐批查核之申请查验产品,同一进口商连续五次查核符合规定者,嗣后输入货品改列为抽批查验方式办理。    第8条     申请查验之产品属下列情形之一者,采书面核放:    一抽批查验作业中,未抽中批者。    二具有相互承认之国外机关(构)所签发该批产品之试验报告、检验证明或相关验证证明者。    第9条     申请查验之产品属下列情形之一者,采监视检验:    一中央主管机关编订之年度监视计

8、划中特定产品    二依国内外产品安全相关资讯,有了解产品特性之必要者。    第10条     申请查验之产品为中央主管机关验证登录,属相互签约认证在卫生安全系统下所产制之产品,经文件审核或现场查核符合规定后,准予输入。    第11条     逐批查验、逐批查核或抽批查验作业中,查验执行机关于完成查验前,得先签发“输入先行放行通知书”,供通关之用。对于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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