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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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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西文明中的平等思想及其社会实践张英哲平等作为一种普世价值,在当今国际社会中成为西方文明对其他文明竞争中的一种软实力,而中华文明被西方社会中的政治话语者和中国的盲从者而不是文明研究者描述为专制等级的不平等文明。可是,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中西方历史所展示的中西文明的理论及社会实践,却会发现,自成熟于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西方文明,两千余年来,一直未能在西方国家根除等级观念,一千年前统治者他们的后代到今天还是这个国家的君主,具有贵族血统的人直到今天在身份上仍然与普通人有所不同;而一个两千多年前就提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一个平民可以把皇帝推翻自己做皇帝的国家,如果没有深入人心的平等观念,何来天翻地覆的社
2、会革命?显然,在社会实践上,在中华文明更具有实际意义,而能在社会实践上追求平等的中华文明其在思想根源上,必定拥有深厚的平等价值观。实际上,成熟于与古希腊罗马同时期,即春秋战国时期的中华文明,早早就建立了一个社会成员可以上下流通没有等级的社会。而当今把中华文明看成专制的等级文明,而把平等当做诞生于西方文明的普世价值,显然是违背历史的,这种认识和历史事实的差异,证明:不是中西文明史错了,就是人们对中西文明认识错了,我认为是后者,而这种认识上的错误,其原因在于西方强势的话语权与中国由于在清末的失败而在思想上制造的根深蒂固的崇洋心理。要阐述中西文明中的平等,必须要对平等做一个定义,这个定义必须具备“普
3、世”而不能带有不同文明色彩的,因为在不同的语境中,平等的定义是不同的。当今平等是西方所推崇的“普世价值”,那就是说,西方文明中对平等的定义是超越不同国家,超越不同文明的,因此,用西方文明中对“平等”的定义,来证明中华文明具有平等思想与平等的社会实践就更具有说服力。即便在西方,不同的理论者对“平等”解释也是有差异的。当代美国学者J.B.罗尔斯把社会平等表述为“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但显然,他并不否认不同的职务和地位在社会中所拥有权利上的不同,而是强调每个人都有获得任何职务和地位的“资格”。相对于理论学者的定义,作为法国当时宪法的基石,产生于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更具有权威性,宣言指出
4、:“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本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可按他们各自的能力相应地获得一切荣誉、地位和工作,除他们的品德、才能造成的差别外,不应有任何其他差别。”从《人权与公民权宣言》里所提到的平等,显然可以看到有这样几层含义,第一、人与人之间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处于同等的地位,享有相同的权利。第二、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处于相同的地位并不是否认差别,差别应当存在且必须存在,因为一个权利完全平等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庸人社会。第三、产生差别的原因是人在品德和才能上的不同,而不是其他方面,包括种族、出身、或者财富等除品德和才能之外的一切不同。显然,这个定义是具有普世意义的(但并
5、不完善),不论在西方还是在东方,不论中华文明、西方文明、伊斯兰文明或者印度文明,如果能建立一种这样的平等社会,这样的平等社会无疑是最具有进步意义的,它给与每个人都拥有在这个社会中得到自己满意的地位的机会,而得到自己满意地位依靠的是自己的品德和才能。中西方文明中平等思想的根源,产生于大致相同的时期,即公元前四五世纪。在中国,对平等思想阐述最深刻的是《礼记.礼运》,文中对大同世界的描述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
6、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天下为公”是最具有理想色彩平等,而“选贤与能”则是用于治理“公天下”的社会选拔机制,这与《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中的平等思想如出一辙。在中国社会思想领域占统治地位的是儒家思想,儒家思想中的“礼”,通常被认为是指上下有别尊卑有序等级观念和社会秩序。如果以此来否认儒家的平等思想,这是南辕北辙的。如前所述,任何一个平等的社会,是提供机会上的平等,而不是否认差别。在“天下为公”的基础上“选贤与能”,品德与才能不同的人必然在社会分工中处于不同的社会地位,而不同的社会地位必然要用一种秩序来规范,这才是“礼”的核心,“礼”强调的是秩序,而不是“等级”。“少事长
7、,贱事贵,不肖事贤,此天下之通义也”,核心涵义也是“礼”。实际上,儒家思想并不排斥“少”可成为“长”(自然规律,无人可排斥),“贱”成为“贵”,“不肖”成为“贤”。这就是机会上的平等。而相对应西方文明源头的古希腊文明,对平等阐述以普罗泰戈拉对平等阐述最深刻。他将平等理解为所有人在教育、财产、种族等方面的平等,甚至突破现实政治和法律界限,认为平等也应当包括主人与奴隶之间的平等,但他的思想显然没有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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