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厅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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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循化县水务局权力清单一、基本情况根据《中共海东市委办公室、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循化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东办发〔2015〕61号),设立循化县水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涉水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起草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协调推进本县域深化水利改革工作。(二)拟订水务发展规划及水资源、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专业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县内主要流域、县域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城乡规划

2、及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制度;指导县辖河流、水能资源开发和利用工作。(四)负责水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和水资源保护工作;拟订水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措施、规划和相关标准;承担计划用水和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六)负责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拟订全县37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对全县水利项目开发和建设进行行业监督和管理;负责全县水保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与监督管理,开发建设项目水保设施的验收和水土流失监测及宣传等工作。(七)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县

3、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八)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运行、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小水电建设和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九)负责县内水政监察和水利综合执法,查处涉水违法事件,调处水事纠纷。(十)指导河道治理与开发建设,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监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行政权力事项及依据(一)行政许可(共6项)1、取水许可(一万方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74号2002.8.29)第48条直接从江河、湖

4、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37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2006.2.21)第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

5、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第14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

6、河段)、湖泊内的取水。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2、河道采砂许可3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74号2002.8.29)第39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1.8)第25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

7、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3、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74号2002.8.29)第38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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