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冲突的司法化解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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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冲突的司法化解梁迎修内容提要: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并非一个伪命题,其在司法实践中颇为常见。受到立法者的有限理性、社会的变动性以及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某些情形下权利的边界未被立法者清晰界定,并由此引发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权利冲突的实质是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权利冲突的存在导致了法律适用的难题,法官需要借助个案中的法益衡量来确定权利边界并进而化解权利冲突。法官在进行法益衡量时,可以参考权利位阶来作出判断,然而权利位阶秩序缺乏整体确定性,仅有有限的参考价值,因此法益衡量还需诉诸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的比例原则三项子原则。比例原则能够指引法官对权利作客观和

2、理性的衡量,最大限度地缩小法官的裁量余地。鉴于个案中的法益衡量具有决策性质,法官必须在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之间维持恰当的平衡,在解决权利冲突时不能逾越司法的限度。关键词:权利冲突权利位阶法益衡量比例原则随着法治建设的深人,中国开始逐渐步入一个“权利的时代”。[1]一方面,公众捍卫权利的意识不断高涨,“一元钱官司”之类的小额诉讼时常见诸媒体;[2]另一方面,亲吻权、贞操权、悼念权等充满争议的新型权利诉求大量涌现。[3]在回应公众权利诉求的过程中,法律体系接纳的权利种类亦变得更为丰富。然而,伴随着权利体系的日益膨胀,不同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愈发常见,而且权利冲突存在于多个法律领域。例如,宪法

3、领域存在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刑事法领域常有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对抗,知识产权领域中商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参见[美]L.亨金:《权利的时代》,信春鹰等译,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前言”。[2]见李涛等:《五次进京,为一元钱讨说法》,《律师世界》1999年第9期。[3]参见谢青松:《新生权利及其救济》,《兰州学刊》2005年第2期。·61·法学研究2014年第2期标权和商号权、专利权之间的碰撞也屡见不鲜。权利冲突的存在导致了法律适用的难题,必须通过适当途径予以化解,方能兑现权利。因此,权利冲突是“一个值得重视的法律现象”,研究权利冲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4]在过去的十多年里

4、,权利冲突问题也的确引发了学者们的持续关注,相关研究文献非常丰富。然而稍加梳理便会发现,现有关于权利冲突的研究更多集中在权利冲突的种类、原因等问题上,对化解权利冲突的司法方法却未给予足够的关注。事实上,在多数存在权利冲突的场合,相关权利主体会诉诸于司法来解决争议,这就需要法官借助适当的司法方法来厘清冲突权利的各自界限进而化解权利冲突。有鉴于此,本文立足于法学方法论的视角,试图探讨司法过程中权利冲突的化解方法。当然,这一问题与权利冲突的概念、原因及其实质等问题有着密切关联,探讨具体方法之前,需要对这些前提性问题进行简要梳理和检讨。一、权利冲突的概念界定与问题澄清(一)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尽管学

5、界对于研究权利冲突充满热情,但仔细考察便不难发现,不同学者对于权利冲突的理解并不一致。有学者认为,权利冲突是指道德权利之间的冲突,而“法定权利不可能相互冲突,因为实在法不允许它们之间发生冲突。所有的法定权利要服从司法的界定和解释,并且由法院决定特定的权利享有和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问题”。[5]也有学者认为,权利冲突是指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例如,王克金认为,“权利冲突就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样具有法律上之依据的权利,因法律未对它们之间的关系作出明确的界定所导致的权利边界的不确定性、模糊性,而引起的它们之间的不和谐状态、矛盾状态”。[6]还有学者持一种相对折中的观点。在刘作翔看来,“权利冲

6、突应该是指合法性、正当性权利之间所发生的冲突。权利冲突通常发生于、存在于两造或两造以上之间,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法权利主体之间”。所谓合法性、正当性权利,首先是指法定权利,两个法定权利之间发生冲突,是最为典型的权利冲突现象,而推定的权利、道德权利或者自然权利也可能是导致发生权利冲突的一个因素。“在非法律领域,这种推定权利、道德权利是有着很重要的理论分析意义和实践意义的,它也可能会对立法产生影响。因此,从发生学和现象学的角度来看,权利冲突既包括法定的权利冲突,也包括推定权利、道德权利的冲突。但如果进入到现实的法律领域,尤其是进入到诉讼领域时,有法律意义的是法定的权利冲突。推定权利、道德权利虽也

7、是引发权利冲突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但它在法律上(尤其是诉讼中)不具有实质性意义。”[7]刘作翔虽然认为权利冲突包括了法定权利冲突与道德[4]参见刘作翔:《权利冲突:一个应该值得重视的法律现象》,《法学》2002年第3期。(5][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48页。[6]王克金:《权利冲突论——一个法律实证主义的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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