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74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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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哈劳社发[2009]232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工伤康复事业的发展,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黑龙江省职业康复管理暂行办法》和《哈尔滨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哈尔滨市实际,制定《哈尔滨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附件:哈尔滨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劳动工伤保险△通知哈

2、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9年12月29日印发1附件:哈尔滨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工伤康复事业的发展,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黑龙江省职业康复管理暂行办法》和《哈尔滨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哈尔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已参加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第三条工伤康复应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先治疗康复,后鉴定补偿”的原则。使工伤职工身体或精神上的功能缺陷得到康复,最大限度地恢复其生活和工作能力。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

3、部门负责制定工伤康复政策及工伤康复发展规划;指导、协调、监督规划的实施;确定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资格。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准工伤康复方案;与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工伤康复的业务管理及其康复费用的结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确认工伤康复对象;对工伤康复方案有异议的进行确认;并对康复后的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负责制定工伤康复对象的康复方案;2依据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鉴定的服务协议对工伤康复对象进行康复。第五条工伤康复对象(一)列入工伤康复对象的: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已鉴定

4、有伤残等级旧伤复发,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二)不列入工伤康复对象的:与原发生工伤时所在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关系的工伤人员。第六条工伤康复申请须提供的资料:(一)工伤职工本人书面申请;(二)用人单位填报并签署意见、加盖行政公章的《哈尔滨市劳动能力鉴定表》;(三)《工伤认定书》复印件;(四)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第七条工伤康复的办理程序:(一)申请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持第六条规定提供的资料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二)康复确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医疗卫生

5、专家做出是否需要工伤康复的确认结论。3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确认结论有异议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在收到该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黑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三)办理转入康复机构被确认为康复对象的工伤职工,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其办理转入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手续。(四)制定康复方案工伤康复对象转入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后,工伤康复专家委员会应组织三名以上康复专家,在转入康复协议机构5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定会,对康复对象进行康复评定,提出工伤康复方案,方案中应明确康复时间、康复措施、康复效果和康复费用,形成文书后在3个工作

6、日内上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五)核准康复方案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工伤康复方案。对康复方案有争议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康复方案的确认。(六)实施工伤康复由协议康复机构依据核准的工伤康复方案及服务协议具体实施康复。4第八条工伤康复期限:短期1-3个月,中期4-6个月,长期不超过7-9个月。确需继续康复治疗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各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经首次康复治疗后效果不明显、残情未发生变化的,一年内不再进行康复治疗。第九条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应严格执行原劳

7、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及原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黑龙江省职业康复规范(试行)》等具体规定开展康复治疗。第十条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在工伤康复对象入院后,应按照康复方案进行康复,康复对象康复治疗结束后,要进行康复效果评定,并出具康复评定意见。工伤康复机构还应建立康复对象个人康复档案,保存期限30年。第十一条工伤康复职工可以享受如下待遇:(一)工伤康复期间,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康复对象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已满,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工伤康复的,应视

8、为停工留薪期延长至康复方案结束。(二)工伤康复对象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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