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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第4期王磊: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欺压及救济文献下载www.vlunwen.com发表论文QQ:1105885881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欺压及救济王磊(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摘要:有限责任公司应为股东紧密型公司,而非人合性公司。实践中,有限公司中小股东受大股东欺压现象时有发生,其原因包括股东逐利性、资本多数决及股东退出机制不畅等。受欺压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行使退股权及司法解散公司请求权等方式加以救济。另外,除了完善有关法律,应充分利用公司章程在预防和化解股东欺压中的作用。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欺压;救济;公司章程中图分类号:DF41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
2、编号:1008—2670(2014)04—0103—0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往往较少,关系相对紧密,但现实中大股东常常利用持股优势对小股东进行欺压,损害其合法权益。现行公司法律制度对该问题的解决缺乏全面、有效的规范,对股东欺压及救济进行研究有利于保护受欺压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健康运转。一、对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反思我国有两种类型的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理论基于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flj。人合
3、公司以股东个人信用和资产作为公司信用基础,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以其个人财产为公司偿债。资合公司是以公司财产作为信用基础,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无需股东个人为公司偿债。学界对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这一认识比较一致,但对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何种性质却多有误解。“有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实际上属于人合性兼资合性的公司,旨在发挥人合性公司和资合性公司的各自优势”心J。“我国公司法学中所指的有限责任公司即为人合兼资合性公司,且人合性特性更为突出”∞J。需要强调的是,上述分类的唯一依据是公司的信用基础。毫无疑问,有限责任公司信用基础是公司的全部财产而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其股东仅以其认缴
4、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成立后,此出资生质上是公司财产,而非股东个人财产。据此,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样,在性质上是不折不扣的资合性公司,不具人合性。当然,和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封闭性,强调股东之间的信任与合作,我国的公司立法也比较注重股东之间的协作与制衡,但这并不意味着有限公司就是“人合性”公司。准确地讲,股份公司应是“股东松散型”公司,有限公司则应是“股东紧密型”公司。收稿日期:2014—04—10作者简介:王磊,男,江苏泗洪人,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公司法。103万方数据万方数据2014年第4期王磊: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欺压
5、及救济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欺压的成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欺压指的是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出资优势无视小股东主张或侵害其权益的行为,其表现有拒不分红、侵害知情权、侵占公司财产、决议专断等。有限公司股东欺压主要有以下原因:1.根本原因:股东逐利性公司的目的是营利,股东作为经济主体出资设立公司的目的也是营利。大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占有绝对优势,完全有便利通过关联交易、财务控制等方式挪用甚至侵占公司财产,从而实现自己的经济私利,并维持在公司的绝对权威。而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先天不足导致其无从知晓大股东的不良行为,即使知晓也很难制约。2.制度原因:资本多数决和股东退出机制不畅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
6、行使表决权,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①。大股东因其持股优势通常在股东会决议表决中居于绝对优势,同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中代表大股东利益的董事、监事在数量上居多,给大股东欺压小股东留下充足的空间。公司法虽为股东提供了股权转让、退股、公司解散等退出机制,但均有不足,致使小股东退出公司有较大障碍。3.内部原因:公司章程约定不足公司设立过程中及成立初期,有限公司股东对日后的股东冲突往往预见不足。尽管公司法赋予公司众多自治的权利,有限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约定等方式对包括股东欺压在内的弊病进行预防和控制,但现实中明了并珍视这一权利的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较为少见。三、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欺压
7、的救济受到大股东欺压时,小股东可以通过积极和消极两种不同方式进行救济。积极方式是通过诉讼行使知情权以及通过股东直接诉讼追究大股东的侵权责任,对此公司法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本文不作详细论述。消极方式是小股东通过退出公司,放弃股东资格乃至消灭公司主体对大股东欺压行为进行反制。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方式:1.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有两个要求,一是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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