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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刑法·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4期《刑法修正案(六)》给惩治金融犯罪带来的新变化*顾肖荣(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200020)摘要:《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法案)是继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修订案》和《证券法修订案》(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和新证券法)之后,又一部规范金融市场的重要法律(法案)。该法案的一大特点是与新公司法和新证券法相呼应,为规范证券市场和金融市场,惩治金融犯罪和证券犯罪进一步提供法律保障。这次颁行的法案主要对银行犯罪(包括洗钱犯罪)、证券期货犯罪以及相关的犯罪进行了重要的补充和修改,还新增了罪名。关键词
2、:刑法;修正案;金融犯罪中图分类号:DF6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512(2006)04-0033-051金融犯罪是指金融机关和金融机关工作人员围绕金融和资金筹措而实施的犯罪。在我国,2金融犯罪是指从事金融活动或者相关活动,危害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范围主要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再加上个别的渎职犯罪和相关犯罪。从犯罪种类来讲,大体上包括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犯罪、银行犯罪、票证票据犯罪、证券期货犯罪、保险犯罪、信用卡信用证犯罪、金融机构内部人员贪污贿赂挪用等犯罪。这
3、次《刑法修正案》给惩治金融犯罪带来的较大的新变化,具体有以下内容。一、关于银行犯罪和相关犯罪(一)调整归并“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内容。法案第13条将刑法第186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并并进行了修改,有以下新变化:(1)原第186条第一款的“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罪状变得简单了,取消了一些过于具体的规定,而只是概括性地规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即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成为法案第13条第二款;(2)原第186条第二款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变成了法案第13条第一款,其罪状也作了相应简化,取消了“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
4、人”字样;(3)法案第13条将原刑法第186条第一款和第*作者简介::::::::::::法:::::::::::::。:•33•二款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统一改为“违反国家规定”。这样更加规范,因为刑法第96条对“违反国家规定”早有统一的法律解释。(4)改变了构成犯罪的前提。原刑法第186条第一款以“造成较大损失”为前提,同条第二款以“造成巨大损失”为前提。而法案第13条通过将“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改变了本罪以结果犯为唯一形式的局限。现在本罪既可以是行为犯也可以是结果犯(造成重大损失)。(5)法案第13条第
5、二款之罪与第一款之罪的构成条件相同,但必须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二)修改了“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和罪名。法案第14条的规定与原刑法第187条第一款相比,有以下几点新变化:(1)取消了“以牟利为目的”的主观构成要件;(2)取消了“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3)增加了“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规定;(4)罪名由“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变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修改之后,该罪的构成要件更为简要明确,可操作性更强了,这是因为:(1)“以牟利为目的”是一种主观性的东西,在认定该罪时既无必要
6、也比较困难。(2)将不入帐资金的用途限制为“非法拆借、发放贷款”也是不妥当的。因为如果行为人将这笔资金用于其它用途,其性质更为严重,难道就不构成本罪吗?(3)“造成重大损失”一般是指贷款发放出去收不回来了。原第187条第一款只规定了这一种后果,只有出现了这种后果,才构成犯罪;现增加“数额巨大”的规定,这是从行为本身来讲的,只要“不入帐的资金”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不管是否造成损失后果,都应构成犯罪。至于不入帐的“帐”如何认定?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是指哪一级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帐?是分行、支行还是营业部的帐?还是证券公司、分公司还是营业
7、部的帐?有的营业部有几个帐户,到底以哪个帐户为准?这些都是需要认真考虑的。总的来讲,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和损失标准就构成犯罪,这样规定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三)修改了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法案第15条与原刑法188条第一款相比,有以下新变化:将结果犯改为“情节犯”。原刑法第188条第一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信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构成犯罪,现改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这是一个重要的修改。按原规定,只有造成较大损失后果
8、的,才构成犯罪,而根据法案第15条,只要“情节严重”,即为足够。何谓“情节严重”呢?是指既要看行为又要看结果,还可看主观动机是否恶劣,一般包括:所出具的金融票证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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