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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宝专家高端论坛———江苏省公、检、法、司四部同堂———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讲座2012年4月1日陈瑞华一、辩护制度的变化1、侦查阶段�正式确立“辩护人”身份�且只能由律师担任�刑事专属辩护权33、36条��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2、援助范围扩大�在原先“死刑、盲聋哑、未成年人”的基础上增加“无期”
2、和“精神病人”�34、267条��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二百六十七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阅卷权的变化�1�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与法院受理阶段权利无差别�38条��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而修改前审查起诉之日起只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法院受理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原36条�。�2�开庭前全部卷宗移送�案卷移送制度恢复�172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
4、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全部卷宗包括�检察机关补充收集的证据�退侦期间收集的证据、审查起诉阶段未向律师展示的证据与之对应的�律师有三类证据必须及时展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40条�第四十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4、会见权保障�1�三证无障碍会见�至迟不超过48小时�三种犯罪在侦查阶段
5、需批准�37条���2�会见不被监听�侦查机关不得派员在场�37条���3�审查起诉之日起�可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亦即犯罪嫌疑人获得阅卷权�37条��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
6、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5、各阶段听取辩护人意见�1�审查批捕听取辩护人意见�86条��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2�侦查终结前�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应当附卷��159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3�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意见入卷�170条��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7、�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4�开庭前听取辩护人意见�182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5�不开庭审理案件听取辩护人意见�223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6�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240条��第二百四十条最
8、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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