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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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二中刑终字第1354号抗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卫民,男,31岁,1976年1O月31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东营村315号甲。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3月15日被羁押,同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07年4月20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7目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辩护人邹伙发、周坚群,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志强(绰号:淘气),男,26岁,1982年6月11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京市

2、昌平区北七家镇南七家庄村283号。1997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9月19日被羁押,同年10月19曰被取保候审,2007年9月7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辩护入于学堂,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暴玉京,男,26岁,1982年1月17日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沙各庄村263号。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06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07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董瑞富,北京市安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

3、法院审理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贺卫民、韩志强、暴玉京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二OO八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07)顺刑初字第83O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贺卫民、韩志强不服,亦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晋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卫民及其辩护人邹伙发、周坚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志强及其辩护人于学堂、原审被告人暴玉京及其指定辩护人董瑞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贺卫民伙同韩志强、暴玉京、曹振声(男,36

4、岁,北京市人,已死亡)于2006年3月15日1O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顺沙路与天北路的交叉口处预谋,欲通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法向他人勒索钱财。当日11时许,被告人贺卫民与韩志强、曹振声3人在确定了白西向东行驶至此的一辆货车(车牌号为:蒙儿8377)为作案目标后,便由曹振声与贺卫民分别驾驶一辆夏利牌小客车(曹振声驾驶客车车牌号为:京G74044,贺卫民驾驶客车车牌号为:京GEW042追赶、超越该货车,并在超越该货车后两辆车开始减速行驶。当车行至北京市顺义区广顺沙路北方利民加油站西侧时,行驶在最前面的曹振声驾驶的夏利牌小客车(韩志强坐在副驾驶位置)左前轮转向拉杆疲劳断裂,该车突然横向停

5、在公路上,贺卫民驾驶小客车随后也紧急制动并向左打轮,致使货车先后与两辆夏利牌小客车相撞,造成曹振声当场死亡,3辆车损坏。经鉴定,车牌号为京GEw042的夏利牌小客车修复费用为人民币5570元,车牌号为京G74044的夏利牌小客车被撞前价值为人民币7500元。期间,被告人暴玉京在中途加完油后,看到被告人贺卫民等人驾驶的车辆自西向东行驶,便继续驾车追赶至案发现场。被告人贺卫民、韩志强、暴玉京先后被查获。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报警记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到案经过、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及前科材料等

6、证据在案证实。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贺卫民、韩志强、暴玉京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勒索钱财,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贺卫民、韩志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暴玉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故判决:一、被告人贺卫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韩志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被告人暴玉京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北京市顺

7、义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是:对被告人贺卫民、韩志强、暴玉京量刑系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贺卫民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贺卫民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实施的行为没有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车辆损坏和人员死亡的结果系意外事件,与贺卫民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其行为即使危害了公共安全也是出于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应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对贺卫民从轻、减轻处罚。韩志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发生人员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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