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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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成刑初字第158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伟铭。2008年12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施俊英,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红,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

2、案,以成检刑一诉字(2009)第085号起诉书,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东、尹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伟铭及其辩护人施俊英、陈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孙伟铭自2008年5月购买一辆别克轿车以来,一直无驾驶证上路行驶,并有多次交通违法的记录。2008年12月1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孙伟铭醉酒后驾驶自己的川A43K66别克轿车从成都市成华区万年场“四方阁”

3、酒楼送其父母前往火车北站,后又继续驾车沿成龙路前往龙泉驿区。当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孙伟铭在成龙路“蓝谷地”路口从后面撞上正常行驶的川A9T332比亚迪轿车尾部。事故发生以后,被告人孙伟铭为逃避处罚不顾公共安全,立即高速驾车往龙泉驿方向逃逸,并在窜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以超过每小时130公里的速度向右绕行强行超车后又向左迅速绕回,越过中心双实线,猛烈冲撞对面正常行驶的川AUZ872长安轿车,接着又迎面先后撞上川AKl769长安轿车、川AVD241福特轿车、川AMC337奇瑞轿车,直至川A43K

4、66别克轿车不能动弹。造成川AUZ872长安轿车内驾驶员张景全、乘客尹国辉、金亚民、张成秀死亡,代玉秀重伤,公私财产损失5万余元。  为支持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根据上述证据,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据此,提请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在庭审中,被告人孙伟铭提出其不是故意犯罪的辩解。被告人孙

5、伟铭的辩护人以被告人孙伟铭的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孙伟铭有自首情节等为由提出辩护意见,请求对被告人孙伟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被告人孙伟铭购买了车牌号为川A43K66的一辆别克轿车,之后在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无驾驶证驾驶该车,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2008年12月14日中午,被告人孙伟铭与其父母在位于成都市市区东侧的成华区万年场“四方阁”酒楼为亲属祝寿,其间大量饮酒。其后,被告人孙伟铭又驾驶川A43K66车送父母到位于成都市市区北侧的火车北站搭乘火车,尔后驾

6、车折返至位于成都市市区东侧的成龙路,沿成龙路往成都市龙泉驿区方向行驶。当日17时许,被告人孙伟铭驾车行至成都市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从后面冲撞与其同向行驶的川A9T332比亚迪轿车尾部。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孙伟铭继续驾车往成都市龙泉驿区方向行驶。当行至限速60km/h的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越过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相向方向正常行驶的川AUZ872长安奔奔轿车、川AK1769长安奥拓轿车、川AVD241福特蒙迪欧轿车、川AMC337奇瑞QQ轿车,直至被告人孙伟铭所驾的川A43K66别克轿

7、车不能动弹。造成川AUZ872长安轿车内驾驶员张景全及同车乘客张景全之妻尹国辉,金亚民和张成秀夫妻死亡,另一乘客代玉秀重伤,并造成公私财产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余元。公安人员接群众报案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孙伟铭挡获。经鉴定,事发前,川A43K66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km/h;被告人孙伟铭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按《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的规定,驾车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临界值为80mg/100ml即为醉酒驾车】 

8、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08年12月14日17时许,群众周全文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在成龙路“卓锦城”路段,一车牌号为川A43K66的车先后与多辆车发生碰撞,有人员伤亡。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成都市成龙路“卓锦城”路口附近,为双向六车道,中间为双黄中心实线,左右两侧各有一条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间为实体隔离绿化带,该路段全道路限速60km/h。  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证实现场位于成都市成龙路“蓝谷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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