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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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度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牧草良种补贴(项目管理部分)实施意见实施人工种植牧草良种补贴是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有效落实草原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充分发挥牧草良种补贴资金的作用,自治区将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牧草良种补贴部分资金以项目管理方式集中使用(补贴方案已经国家批复)。为使该补助项目规范化运行,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实施牧草良种补贴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通过对牧草良种补贴部分资金集中使用的方式,调动广大农牧民和种植(养殖)企业人工种植优质牧草的积极

2、性。重点扶持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生产基础好、机械化化程度高的企业、单位和牧户,建设高产、优质的人工牧草种植基地,为我区草原畜牧业转型和现代畜牧业发展提供优质牧草产品,促进全区种植业结构调整优化,增加优质牧草种植面积,尽快形成一批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能稳定提供优质牧草产品的牧草生产基地,加快草产业发展。(二)基本原则71、草畜结合,协调发展。鼓励养殖企业、养殖合作社种植优质牧草,鼓励农牧民成立草畜联营合作社,鼓励种植企业与养殖企业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促进农牧结合。2、专业生产,示范带动。按照专业化、标准化

3、、规模化生产的要求,重点支持牧草种植企业和单位、养殖企业、草畜联营合作社开展高产优质牧草示范区建设,发挥示范区的示范带动作用。3、据实申报,优先安排。自治区根据补贴资金数量,确定各地申报规模。各地(州、市)对达到补贴标准且条件好的项目优先组织申报,自治区对农牧民草畜联营合作组织给予优先补助。4、分级负责,公开透明。自治区统一安排任务,各地(州、市)负责申报,各县(市)负责具体实施。建立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项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二、实施范围项目实施区域为全区所有农牧区。自治区2013年振

4、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实施区域除外。补助面积为21.808万亩(牧草良种补贴任务分解表见附件1)。三、补助标准、方式与品种(一)补助标准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区每亩补助50元。7(二)补助方式采取先种植后补助方式,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区一次性补助到位。(三)补贴品种全国牧草评审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苜蓿、红豆草品种(不含混播),补贴牧草品种名录见附件2。四、申报要求(一)申报对象从事牧草种植的企业、单位和牧草种植户;养殖企业、养殖户;农民合作组织、农牧民草畜联营合作社。(二)申报条件1、集中连片。南疆

5、地区在一个行政村的种植区域内集中连片面积不小于300亩,每块条田的面积不小于30亩;北疆地区一个种植单元面积不小于500亩,每块条田的面积不小于50亩。牧草种收储全程实现机械化作业,亩产干草产量不低于600公斤。2、资质要求:(1)申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状况良好。自身拥有使用权的土地或租赁年限在5年以上的土地,并出具5年内牧草种植不变承诺函。7(2)草畜联营合作社: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银行帐户和会计帐簿,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3)农牧民种植联户:农牧民

6、实行联户种植达到申报条件的,以行政村为单位申报,个体种植户不能申报。3、填写项目申报书。各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2013年度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牧草良种补贴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同时提供当地县(市)草原站出具的种植面积证明材料。四、实施程序(一)项目申报1、自治区畜牧厅会同财政厅向各地(州、市)和畜牧厅直属企业下达牧草种植任务,各地(州、市)将任务分解下达各县(市)及地(州)直属企业。2、各申报单位认真填写《2013年度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牧草良种补贴项目申报书》(见附件3),报当地

7、县(市)草原站,由县(市)草原站负责对申报单位申报条件进行实地核实,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种植面积的证明材料。3、县(市)畜牧兽医局择优确定后统一报地(州、市)草原站,地州草原站复核后由地(州)畜牧兽医局7统一报自治区草原总站。申报任务要与下达任务相一致。4、地(州、市)所属企业直接报地(州、市)草原站,由地(州、市)草原站出具证明材料。5、自治区所属企业申报材料直接报自治区草原总站,由自治区草原总站出具证明材料。6.申报截止日期为10月7日,逾期不予受理。(二)审核公示1、自治区草原总站组织专家按立项审核

8、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2、复审通过的项目报畜牧厅和财政厅联合审定。3、审定项目在畜牧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结果无异议后,下发立项文件。4、审核工作在10月15前完成。(三)资金拨付自治区畜牧厅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将补助项目材料报自治区财政厅,财政厅按资金管理要求逐级下拨到县(市)财政。(四)项目检查1、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财政局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对本地(州、市)申报的项目进行全面核查,汇总后报自治区畜牧厅。72、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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