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医疗事故也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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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构成医疗事故也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一起产科手术引起的医疗纠纷评析周继华1,柯 旭2,马廉颇2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混合过错;举证责任倒置keywords:medicaldisputeidentificationconclusion;mixedfault;inversionofevidence2providingresponsibility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C1 案情概述原告王女士,32岁。2004年4月26日原告因妊娠后感觉腹痛而前往原广州市某区妇幼保健院(即现本案被告)进行

2、检查,经该院诊断原告患有8.0cm×8.0cm子宫肌瘤。为确保腹中胎儿健康生产,原告入住该院保胎,同年月3日出院,情况正常。其后从6月至9月间,原告多次前往该院产检,均显示原告患有子宫肌瘤而胎儿一切正常同年10月11日原告再次检查时该院医生建议其入院,次日原告因“孕38+2周,妊娠合并子宫肌瘤”入院治疗。期间原告提出剖宫产的请求,医生经监测检查胎儿宫内状况良好,无紧急剖宫产指征而向原告提出住院监测择期手术同月14日,原告提出出院待产,并写下“要求出院,后果自负”,随后原告出院回家待产。同月27日原告发

3、现胎动明显减少,到被告处检查时,多普勒检查未听到胎心音,超声提示胎死宫内,入院诊断:(1)孕3产0,孕40+4周,LOA,先兆临产;(2)死胎;(3)子宫肌瘤;(4)慢性宫颈炎、糖耐量受损。当日22时许行引产术,分娩过程顺利,产后经检查发现胎儿脐带扭转28周。术后第9天(11月5日)原告出院。鉴于上述问题而产生了诉讼。原告认为:(1)被告明知原告是初产妇,没有生育知识,却失职没有将高危妊娠的危险性告知原告。(2)原告是高龄产妇,被告评定为严重高危妊娠,但又拒绝剖宫产原告不得已要求出院,被告明知有危险不

4、宜出院却安排原告出院。(3)被告在原告出院回家待产期间没有进行追访。被告上述一系列过错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请求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约30万元。被告医院辩称:原告于2004年10月12日以“孕38+周,妊娠合并子宫肌瘤”入院待产,提出剖宫产要求,经查认为暂不适宜剖宫产,原告及家属也同意了择期手术。但原告于同月14日,因经济原因坚决要求出院待产,告知出院胎儿可能有危险不宜出院,经挽留无效遂告知1周后复诊,有异常情况随诊,原告出院回家待产。同月21日原告未按预约进行产检,次日我院电话追访,

5、但无人应听。同月27日因原告以“孕40+4周,胎动消失3h”到我院就诊,即查未闻胎心,超声提示已胎死宫内,后行引产术,发现胎儿脐带扭转28周,术后第9天原告出院。被告认为已明确告知原告出院胎儿可能有危险不宜出院待产,但原告执意签字出院;院方也做了电话追访但无人应听;10月12日至14日期间无紧急剖宫产指征。因此,院方并无过错。另胎死腹中的死因是脐带扭转,而脐带扭转是不可预测、难以避免的产科并发症,目前尚无办法直接检查出来。因此,胎儿死亡属于医疗意外,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原告有不遵医嘱,延迟就

6、诊的过错,应自行承担责任。审理期间,法院委托广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合议认为:(1)患者“孕38+”周,妊娠合并子宫肌瘤、糖耐量受损”属高危妊娠的范围,但医方未作血糖监测,以作进一步处理,违反《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的规定。(2)医方对患者存在高危妊娠因素的严重后果预测不严谨,在10月14日患者出院后不作追访。(3)医方在未作阴道检查的情况下便确定自然产的分娩方式不当,对妊娠合并巨大子宫肌瘤的患者应放宽剖宫产指征。(4)医患沟通不充分,医方未将高危妊娠后果的严重性向患者及家属阐明。(

7、5)病历书写不规范。最后鉴定结论为:综上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第4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本医案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被告对该鉴定结论不服,遂申请委托广东省医学会再次进行鉴定。广东省医学会经鉴定合议认为:(1)未发现广州市某区妇幼保健院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2)医方在孕妇38+2周入院后,要求剖宫产,但当时无立即手术指征。自孕妇38+2周出院后2周时间未到医

8、院产检,是造成胎死宫内的直接原因。医方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3)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无责任。最后鉴定结论为:综上所述,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第33条,本医案不属于医疗事故。2 审理结果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在10月13日病志记载:产妇子宫宫颈尚不成熟,子宫下段形成不好,立即剖宫产易出现产后出血,且胎儿胎心正常,胎儿监测反应良好,超声提示羊水量正常,认为患者暂不宜剖宫产,待后择期手术。10月14日病志记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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