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列审计费的通知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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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文件湖南电信有限〔2006〕64号关于在省管工程项目概预算中计列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的通知各市州分公司,省公司重点办,省公司各直属单位:目前,我公司部分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但由于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在工程概预算中未按规定计列而没有开支渠道,往往挤占了其他费用,没有规范进行列支。根据《中国电信集团会计核算办法》(中国电信[2004]951号文)中关于“在建工程”(第1603号科目)的核算规定:待摊投资具体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即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资金、财务投资效益以及施工

2、结算和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所需费用(第三条第8款)。为了规范核算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便于建设单位掌控工程成本,现就在省管工程项目概预算中计列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1.省管工程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表(表五)”中计列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具体标准参照湖南省物价局湘价服[2003]179号和湘价服[2004]140号文件(见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其中:工程竣工决算审计费参照湘价服[2003]179号文规定的会计年报审计收费标准计列,计算公式为:(工程费+除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以外的工程建设其

3、他费)×会计年报审计基准费率;施工结算审计费参照湘价服[2004]140号文规定的工程预结算审核收费标准计列,计算公式为: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预结算误差率(5—8%)×工程预结算审计费率5%。2.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应根据审计实际花费的时间、力量和审计的难度采取按实结算的方式进行结算,不得超过以上收费标准。3.为了防止施工单位高估冒算,有意加大工程造价,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协议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施工单位送审的工程结算经审计后,工程结算误差率超过一定比例(一般为5—8%)部分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支付。4.各

4、市州分公司所管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附件:如文二○○六年二月十日-2-附件一: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执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执业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湘价服[2003]179号各市、州物价局: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执业收费行为,促进我省经济鉴证类中介事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执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执业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省物价局二00四年一月十三日3

5、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执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执业收费行为,促进经济鉴证类中介事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颁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包括资产评估、房产价格评估、土地价格评估)和委托人、当事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在人、财、物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并具备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第四条会计师

6、事务所、评估机构执业收费必须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中介机构不得利用收费手段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第五条坚持委托人自愿选择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原则。严禁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依靠或借助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审批等权力,指定需要验资、审计、评估的单位或个人接受强制或变相强制的指定服务并收费。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按照服务协议出具的客观真实的报告,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服务费;委托方亦不得以高付费4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出具不真实报告。对以高收费、多付费索取或出具不真实

7、报告的,应当依照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银行询证费,以及经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并在委托合同中载明。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向委托方介绍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及收费计算方式。并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付款方式、支付时限等事项。无委托合同不得收费。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执业收费时应考虑下列因素:1

8、、专业服务所需专业人员的知识、技能和时间;2、提供专业服务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3、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执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政府指导价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未经省物价局批准,任何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制定或减免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执业收费标准,也不得采取下发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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