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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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对公共工程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审计主体)苏州市审计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市级投资的公共工程实施审计监督。对由市级和各市、区分担资金的项目,可由苏州市审计局(以下称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相关市、区审计局共同实施审计。第三条(监督范围)公共工程审计监督范围主要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公益性资金建设的项目;(二)未全部使用上述资产,但

2、上述资产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开展审计的项目。公共工程项目(法人)单位、代建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10-可以对与公共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征收、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第四条(审计独立性)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保持审计的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计量、变更管理、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审核等管理相关的

3、活动。第五条(审计力量)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可根据需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机构和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审计机关组织和聘请社会审计力量进行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六条(部门协作)审计机关应当会同项目审批、资金拨付、工程建设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信访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公共工程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10-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国资等与公共工程投资建设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审计

4、工作。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提供对公共工程的审批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等,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部门、本单位履行公共工程投资建设监管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第七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公共工程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实施的公共工程的内部审计工作,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做好公共工程过程跟踪、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绩效评估等工作。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公共工程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审计机关开展建设项目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工作时,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公共工程审核报告进行核查。

5、第二章审计计划和审计内容第八条(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对公共工程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重点对公共工程中涉及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工程开展审计监督。第九条(中长期计划)审计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和管辖范围,组织摸清公共工程投资规模、投资主体、投资构成、投资进度等情况,建立投资审计项目数据信息库,科学制定中长期审计规划。第十条(年度计划编制与调整)审计机关每年编制年-10-度审计计划,明确审计项目名称、被审计单位、审计类型、审计时间等。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上一级审计机关批准后,通知发展改革、财政、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同时将有关配合审计的要求书面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年度审

6、计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进行。第十一条(审计内容)公共工程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投资决策情况;(二)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三)概(预)算执行情况;(四)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情况;(五)工程招投标制度执行情况;(六)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六)合同签订与履行管理情况;(七)工程建设管理情况;(八)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情况;(九)财务核算情况;(十)工程竣工结算情况;(十一)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情况;(十二)环境保护情况;(十三)投资绩效情况;(十四)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事项。第十二条(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审计机关应-10-以服务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投

7、资绩效、保障项目有效落地、促进反腐倡廉为目标开展公共工程审计。审计机关开展项目审计时,应当围绕审计目标,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科学确定审计内容,有重点地实施审计。第三章审计程序第十三条(审计通知)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应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依法接受审计的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第十四条(审计类型)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工程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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