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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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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券商资管专题研究学习第一部分相关法律法规第二部分集合资管要素及相关规定第三部分定向、专项资管要素及相关规定第四部分券商资管行业现状第一部分相关法律法规券商资管法两則”《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会层•《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指引》•《关于规范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I艮务的通知》.《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
2、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中证协层面中基协层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依法从事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第二部分集合类券商资管要素及相关规定含义:指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
3、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基本信息:名称、规模、管理期限、推广期、封闭期(不设封闭期/封闭期为—,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开放期(不设开放期/开放期为—,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参与、退出业务)、份额面值、最低金额、相关费率(1、认购费:%;2、托管费:%;3、管理费:%;4、其他)、投资范围、风险特征。基本要求:一、规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募集资金规模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亿元人民币以下;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客户人数在2人以上
4、200人以下。二、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委托资产类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产品类型: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F0F型(FoF并不直接投资股票或债券,其投资范围仅限于其他基金,通过持有其他证券投资基金而间接持有股票、债券等证券资产,它是结合基金产品创新和销售渠道创新的基金新品种。)等。投资范围:《集合资管细则》第十四条:集
5、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托管机构: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计划资产交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
6、管机构托管。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每个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证券公司名称一资产托管机构名称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备案程序: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5日内,应当将发起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材料:备案报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7、说明书、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资产托管协议;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已有集合计划运作及资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说明;关于后续投资运作合法合规的承诺;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业务规则:1、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规则: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应当获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授权程序的批准。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根据承担的责任相应扣减公司投入的资金。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
8、日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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