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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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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督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
2、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事故隐患的范围: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工艺缺陷、设备缺陷和设施缺陷等。3.建筑施工过程、生产及经营场所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4.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6.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标准、作业程序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的不落实。7.现场指挥人员、作业人员的严
3、重违章违规行为。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一般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项目部部停工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项目部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所属项目部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隐患工作依法依规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 项目部和个人发现安全事
4、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部,并向上一级安监部门报告备案。第二章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责任第七条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三类:1.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2.各有关部门上报安全事故隐患(包括书面或口头反映);3.受理举报的安全事故隐患。第八条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
5、方式:1.一般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有关项目部或项目部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限期排除。2.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由发现隐患项目部的安全监管部门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督促其进行限期整改。第九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一)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1.全面了解掌握本项目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2.定期组织策划和参加本项目部的安全事故隐
6、患排查整改活动;3.保证本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的资源配置;4.组织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的目标和任务的制定、经费和物资的落实、治理的机构和人员的落实;保证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5.组织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上报。(二)安监部门的责任:1.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全面组织排查本项目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2.按照“五定原则”(即定措施、定人员、定资金、定责任、定时间),对本项目部潜在和存在的安全
7、事故隐患进行现场整改或下达整改指令;3.按照确定的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目标和任务,跟踪落实本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4.落实保障本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的资源配置,参与和组织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5.对项目部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项目部(部门)进行彻底整改;6.下达停工停业指令;7.对安全事故隐患现场实施跟踪监控;8.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定期汇报、上报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及报表。第十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
8、小组,定期对本项目部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凡三日之内无法整改完毕的安全事故隐患必须上报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督察人员依法依规履行安全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项目部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十二条 项目部鼓励、发动员工发现、举报和排除安全事故隐患。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举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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