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收优惠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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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税收优惠工作指引增值税税收优惠是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适用的税率及征收率予以减征,或对其应纳税额予以减征、免征,或对其已征税款予以返还,目的是减轻税收负担。根据具体实施方式不同,我国现行增值税税收优惠大致可分为:减税、免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等。由于增值税减、免税项目众多,涉及范围广,且税收优惠多数以减免税的方式体现,因此以下仅对增值税减免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简要阐述。一、减税、免税的基本规定增值税减税是指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适用的税率及征收率予以减征或对其应纳税额予以减征;增值税的免税是指对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应纳税额予

2、以免征。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一)免税项目的进项处理除特殊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项目所耗用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对其已抵扣过的进项税额,应做进项转出处理。(二)减税、免税的权限增值税的减税、免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减税、免税项目。(三)兼营减税、免税项目的处理增值税纳税人兼营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减税、免税。二、放弃免税权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

3、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一)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发生的全部应税行为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对象选择部分应税行为放弃免税权。(三)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行为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第一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规定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

4、,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其中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新增了这四个行业的优惠项目,并对之前文件进行了整合,规范了全面推开营改增后优惠项目的管理。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其中对七类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进行了明确。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优惠政策的规定类别序号减免税项目营改增后增值税政策规定原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备注免税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

5、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6、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规定:(一)“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二)“提供养育服务”是指上述托儿所、幼儿园对其学员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三)对公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

7、四)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享受本项目优惠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备案。(五)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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