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代理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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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优惠代理业务指引(审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税收优惠代理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制定本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税收优惠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第三条【信息填报】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税收优惠代理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公告”)的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师事务所(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第四条【信任保护】

2、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税收优惠代理服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22(一)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三)委托人不按照业务结果进行申报的;(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第五条【职业道德】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税收优惠代理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第六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税务师事务所及

3、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税收优惠代理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则(试行)》相关的规定,在业务承接、制定计划、归集资料、专业判断、实施办理、反馈结果、业务记录、业务成果等代理服务各阶段,充分考虑对执业风险的影响因素,使执业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第二章业务定义与目标第七条【概念定义】本指引所称税收优惠代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为其提供税收优惠核准、22备案事项资料准备、代理申报或备案等服务。第八条【基本目标】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税收优惠代理服务,应当做到税收优惠申报资料准备齐全、数据填列完整、逻辑关系正确、税款计算准确、政策运

4、用合规、申报或备案及时。第九条【一般流程】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税收优惠代理服务,应当执行确定代理、制定计划、归集资料、专业判断、实施办理、反馈结果、业务记录、业务成果等一般流程。对于简单的税收优惠代理服务,可以适当简化流程。第三章业务承接第十条【了解情况】税务师事务所承接税收优惠代理业务前,应当遵循《税务师业务承接规则(试行)》相关的规定,对委托人的基本信息、拟申请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进行初步了解,重点了解委托人的下列情况:(一)具体业务总体情况;(二)相关资质及相关业务合同的适用性;(三)适用具体税收优惠政策的可行性;(四)其他相关的事项。22第十一条【沟通评估】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与

5、委托人进行沟通,确保其理解税收优惠代理业务执业流程和业务约定条款,并从下列方面进行分析评估,以便本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一)委托事项是否属于税收优惠代理业务;(二)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服务能力;(三)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四)其他相关因素。第十二条【签订协议】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承接税收优惠代理业务的,应当遵循《税务师业务约定书规则(试行)》相关的规定与委托人签订税收优惠代理委托协议,并按照49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第十三条【授权委托书和承诺声明】委托协议签订后,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获取委托人出具的税收优惠代理业务授权委托书

6、以及委托人管理层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及涉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声明。第十四条【履行授权】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税收优惠事项代理业务授权委托书的授权和协议约定,开展税收优惠事项代理服务。22第四章制定计划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确定】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遵循《税务师业务计划规则(试行)》相关的规定,在承接税收优惠代理业务后成立项目组,并指派能够胜任税收优惠代理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执行税收优惠代理业务,并对项目组其他成员的工作进行督导和复核。第十六条【计划制定】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税收优惠代理业务的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委托协议约定的期限等情况,合理制定税收优惠

7、代理业务计划。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可以对业务计划进行适当调整。第五章归集资料第十七条【总体要求】涉税服务人员执行税收优惠代理业务,应当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委托人的业务和经营情况并熟知委托事项的会计、税收资料情况及主要特点。第十八条【资料归集】22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根据委托人情况和税收优惠代理业务委托协议、业务计划,要求委托人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书面列示资料清单,并告知委托人进行事前准备。第六章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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