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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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兀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和完善摘要现在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凸显,社会经进行着各式各样的改革来平稳度过。然而,现阶段法院审判案件的主导思想就是大调解下的大审判,把调解作为审判案件的主导思想。调解的过渡使用,会不会对当事人的诉权产生影响,以及民事诉讼的发展趋向就是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呢?本文主要就此问题结合国外调解制度的发展说明法院调解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关键词法院调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ADR诉权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一、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现状我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渐渐进入的转型

2、期,各式各样的矛盾在此时凸显出来,法院纠纷解决的地位不断提高,面对政策的引导,以及法院案件的暴增,调解作为解决这些问题最好的解决方法,调解快捷、稳定的优点让全国法院一时兴起了调解大潮,除不适用调解的案件外,几乎所有民事案件基本上都要进行调解,甚至好多案件调解次数不止一次。20世纪90年代之后,正当国外调解制度快速发展的时候,我国的调解制度一度陷入困境,究其原因,包括几个方面:1、司法政策、审判方式改革及法院评价机制导向。上个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随着司法政策的变化,传统以调解为重的思路出现转变,法院调解逐步

3、被冷落。当时提出的“一步到庭”的审判方式改革,否定调解作为审判方式为工作重心以及考核法官业绩的主要指标,从而直接或间接诱发调解适用的减少。2、程序设置有问题。当时旧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调解。这就大大减少了主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在调解之前,法官必须先要查明案件事实后,才能裁量是否适用调解,这种做法大大不符合现实实务的操作。❷3、当事人的原因。调解能否成功一般认为,都在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无调解诚意,缺少理性判断的能力以及对成本效益的估算,个人主义横行等多因素都是

4、影响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动因。二、外国法院在纠纷解决中的相关制度在案件呈现'‘大爆炸”的今天,法院面对着堆积如山的案件的压力,每个法官的审案压力非常大,如果不及时解决当事人的争议,可能会导致社会事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如何快速、高效的解决案件是摆在各国法院面前的一道难题。(-)英国调解中的诉讼费罚制度。英国在民事案件中也鼓励当事人进行调节,但是英国法院创造以诉讼费罚制度即:当事人若拒绝法院提出的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建议,那么即使该方当事人在随后的诉讼中胜诉,法院同样有权判决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虽然此制度在刚开始

5、发展之中也经历了困难的时期,但是后来英国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改善措施,使得此制度在英国定型。(二)美国ADR制度的概述。美国是ADR概念的发源地,并且20世纪60年代,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受到美国社会的重视。❷1964年的《民权法案》,1976年的庞德会议,行政机构在90年代广泛应用ADR,1990年的《民事司法改革法》,1998年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法》,2002年的《统一调解法》等等法律的制定,是美国ADR在全美受到了广泛的应用。包括:谈判(与我国的和解颇为相似),调解(诉外调解),并规定了一系列的严格的程序

6、保证案件的顺利有效的解决,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仲裁,混合性纠纷解决程序:比如调解一一仲裁,法院附设调解,法院附设仲裁小型审理,早期中立评估,私人审判,民情调查员等制度。❷综合英国与美国的调解制度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国外在适用调解制度的时候是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自愿与诉权的基础上才进行调解,并且欧洲许多国家使用院外调解,即所称的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尽管我国也有人民调解,民间和解等诉外调解但是,我国的调解要想走向社会化,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改革,建立多元

7、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三、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我国在规定法院调解之外,也存在着人民调解、民间和解,法院和解,行政调解等多种纠纷解决措施,但是法院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应该走向社会化,❷不应该统统把裁判的权力紧紧握在手中,应该把一些案件交由社会力量去解决,并赋予其结果法律效力。比如:1、引进诉外调解员制度,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愿与诉权的前提下,法院可以把一部分简易案件、小额案件分配给诉外调解员。调解员必须是非法官,并具备一定的资质,并必须定期经过培训。法院可以将其调解结果赋予法律强制执行力。2、可以引进英国

8、的诉讼费罚制度,不过要规定严格的适用条件才可以使用,不然的话,极易造成强制诉讼,损害当事人的权益。四、结语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要靠长时间的司法实践与理论的探索。但是,民事诉讼法的终极目的就是要求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程序的选择与适用应该尊重当事人的自愿以及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因为民事诉讼法就是要求司法机关利用法律在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的前提下,解决纠纷。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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