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法律适用阐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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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法律适用阐明问题'马永梅判决文书的进i步公开和加强说理已然是我国司法改革中的重点问题,判决说理通过法院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以及判决主文书写中法律依据和诉讼请求、争点等Z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展现法官的理性思维和逻辑判断,究竟通过判决文书展现的这一思维过程是否合乎逻辑、是否能获致当事人、法律共同体和社会公众的接受与认可,当然受制于很多因素。因涉外民事纠纷法律选择方法Z特殊性,涉外民事审判中对案件性质的界定和法律选择原理、法律适用结果均表现岀不同于国内民商事案件的特别之处。加乙涉外民商事判决常需

2、要外国法院的协助承认和执行,法律适用的依据以及法律选择中法官与当事人Z间的沟通对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尤为重耍,这些因素均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法律适用的阐明提出更高耍求。一、法律适用阐明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之特殊表现(问题之提出)法律的阐明是指“当法官欲适用当事人未注意之法的观点时,法官就负有义务,应当向当事人开示这种法的观点,并让当事人在其与法官之间就法的观点或法律构成进行充分的讨论。”2法律阐明即法官作为法律职业者对当事人发表法律见解,即德国和LI本法律所称的法律观点开示义务,是指法院欲将当事人未发觉的法

3、律观点作为判决基础时,应当向当事人开示,与双方当事人就法的适用、法的构成等进行充分的讨论,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法律阐明能够促使当事人充分举证,防止突袭裁判,也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因此有学者主张法律阐明应该是阐明权的核心。°尽管相对与事实主张而言,法律适用属于法官的职权,但如当事人能够对法律问题充分表明B己的意见,则裁判无疑会获得更大的正当性和认同性。也有学者认为法律适用的阐明传递了一种新的司法理念,即“法判断权并非法官独山,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对法官的法律判断权丿施加影响的机会,从而保障当事

4、人在法领域中的程序参与权,协同发现法之所在换言之,法律适卅的阐明也是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和程序参与权的体现所在。国内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在对事实争点确定并认定事实Z后,随Z即是法律适用问题,在较为冇限的实体法屮选择合适、准确的法律规范及其具体法条内容与认定事实进行涵摄、反复关照,选择适用法律时,法官应向当事人阐明适用于认定事实的貝体法律规范的缘山,并在当事人对法律适用存有疑问时,以专业视角对当事人进行解释,此即法律适用的“答疑解惑”,与当事人之间就法律适用问题予以交流讨论,旨在形成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对适用

5、具体法律规范Z缘由、法律规范Z内容理解等法律问题的充分一致认识,形成法官与当事人Z间就法律适用的“共识”,依此法律适用Z“共识”涵摄事实认定Z“共识”,由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环节当事人的充分参与和意见表达尊崇了其程序主体权利,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辩论机会和表达自市,人前提与小前提之间的逻辑一致性决定了裁判结论符合作为大前捉的法律规范意旨的必然性,则据此作出的判决结论无疑能够获得当事人最人程度的膺服与认同。作打简介:马永梅,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国际私法领域的教学研究。】木文中法律适

6、川仅指国际私法语境下之法律适川,即取涉外民事诉讼法律选择之意蕴。2【日】高桥宏志:《民爭诉讼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67页。3此规定可见Z于1976年《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78条第3款的规定,参见谢怀械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页,笫68页。对此日本民事诉讼法虽无明文规定,但相关判例明确承认徳国民事诉讼法上述法官法律观点阐明义务的做法。参见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译者前言,第

7、14-15页。°参见熊跃敏:《尺事诉讼中法院的释明:法理、规则与判例一以口本尺事诉讼为中心的考察》,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6期,71-73页。§[日]新堂幸司:《重点讲义民爭诉讼法》,有斐阁1999年版,第385页。转引自熊跃敏:《民爭诉讼中法院的释明:法理、规则与判例》,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6期,第73页。涉外民事诉讼中受案法官对案件性质予以认定Z后,同样需要整理事实争点并组织当事人举证、辩论并认定争议事实,随即进入“找法”、“适法”、“用法”的思维进程',基于认定事实进行“找法”——

8、找寻适当的法律规范涵摄认定事实——并据此作出判决结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法律适用之特殊性决定了涉外民事纠纷之“找法”首先需要在实休法方法与冲突法方法之间进行选择,其次才是具体的冲突规范或实体规范于诉争案件的适用,如若法官认为诉争案件应用冲突法解决,则法官在选择了具体的冲突规范后仍需依据冲突规范中连接点的指引找寻具体的准据法,以找寻的实体法性质的准据法划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如若法官认为诉争案件适用实体法解决,无论该实体法为强制适用的法或统一实体私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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