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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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二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第一节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总论一、涉外民事诉讼(一)概念:是以内国司法权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或活动。涉外民事案件,包括涉外争讼案件、涉外非讼案件和涉外执行案件。(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执行具有涉外因素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三)涉外因素(一)主体涉外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二)法律事实涉外即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如合同签订地、侵权行为地等在国外;(三)标的物涉外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如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遗产在国外等。二、涉外民事诉讼法(一

2、)涉外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二)我国涉外民事诉讼法的渊源1、国内法渊源2、国际法渊源第二节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基本原则一、信守国际条约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一)诉讼权利义务同等或对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二)民事司法豁免1、外交特权豁免2、国家

3、及其财产豁免包括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执行豁免3、司法豁免原则例外在下列情况下,我国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涉及上述人员的下列民事案件:(1)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其所属国主管机关宣布放弃司法豁免权。(2)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人身份行为涉及诉讼的。通常包括以下四类案件:第一,因私人身份涉及不动产争议。第二,因私人身份从事商业活动引起的纠纷。第三,因私人身份进行涉及继承之诉。第四,因私人身份非职务交通肇事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3)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向驻在国法院起诉引起反诉的案件。二、适用法院地法的原则(一)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

4、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二)适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三)委托中国律师代理出庭诉讼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一、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

5、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适用于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2)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3)可以由与案件有一定牵连关系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节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二、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三、删除条款明示或默示协议管辖(原第242、243条)理由:已将相关内容吸收进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

6、则第34条、第二编审判程序第127条第2款,旨在统一国内案件和涉外案件的协议管辖规则。与国内专属管辖相比较,有两点不同:1.专属管辖的案件不同。国内专属管辖适用于因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以及继承纠纷引起的案件;而涉外专属管辖则适用于因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引起的纠纷案件。2.专属管辖的法院不同。国内民事案件专属于某一个特定的法院管辖,其目的在于排除其他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而涉外案件仅专属于中国法院管辖,目的在于排除其他国家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一、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一)如果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

7、民诉法》第七章关于期间的一般规定。(二)如果当事人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则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期间的特殊规定:1、答辩期间: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四节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送达2、上诉期间: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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