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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明I法学院教授:“世界上最好的工作”2015-10-02沈明法律和社会科学收藏,稍后阅读已收藏沈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曾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研究员。研究领域包括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知识产权与知识社会学、中国政治改革与民主转型。点这里,查看《美国法律教育的困境(一》美国法律教育的困境(二)法学院教授:“世界上最好的工作”在谋生的意义上,评价任何职业的优劣,最基本的标准不外乎工作量和收入两个要素,前者越低越好,后者越高越好。二者的组合即人们常说的“性价比”。具体到大学教员来说,最直观且易于衡量与比较的工作成本和收益
2、就是教学课时量和薪水,法学教授当然也不例外。为了合理地评估现状,我们仍有必要对历史稍加回顾。1920年代至1950年代,美国法学院教师的课时量大约为每周6至8学时,在这个区间之内,教师们的平均课时量与其所在法学院的名望即财力雄厚程度成反比:法学院越好,教师课时量越少。20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每周6学时基本上是教师们可以接受的水平。但是1970年代中期以来,部分地因为法学界对学术研究和发表越来越重视,教师们已经逐渐觉得每周6学时是一个有些沉重的负担了。最近一、二十年来,没有法学院教学工作量统计的公开数据可供分析,因此我们只能根据一些不完整、欠精确的资料加以估算。一份1997
3、年的问卷调查发现,法学院教师平均周课时量为5.855学时,中位数和众数均为每周6学时。知名法学院的课时量负担明显低于普通法学院。另据2005年的一份非正式统计数据,《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News&必加/?%如)排名前25位的法学院人均周课时量大致在4.5至5学时之间,但这个数据恐怕仍然夸大了实际的平均课时负担,因为精英法学院通常会给教师提供较为慷慨的带薪学术休假时间(当然,普通法学院的教员一般也有带薪休假的福利b在排名较靠前或有意提升名次的法学院,教师的首要工作不是上课而是学术研究。据ABA的一份2005至2006年的数据,在排名前十的法学院中,教师平均周课时量
4、为3.97学时。与此形成明显对照的是,在排名一百位之后的法学院,教师平均周课时量为5.57学时,尽管这比名校高40%,但从绝对数值上看,以及历史地看法学院教师目前的教学负担处于历史最低点。粗略来说,如今的平均周课时量比20世纪时候少了3至4课时,相当于每学期整整少了一门课。其实,这个局面的出现毫不奇怪,因为,跟中国大学由不上课的行政管理者决定教学人员课时量的做法不同,美国大学法学院的教学工作量要求是由法学院教授委员会自己确定的。因此,降低教学工作量、增加自由支配时间就不仅是顺理成章的而且是必然的结果。当然,哪怕是“教授治校”,减少课时量也不能没有理由。正如人们预期并且事实
5、上看到的,分配更多时间给学术研究是教师们要求少上课的最主要理由。但是,如下文很快将要谈到的,这个理由在事实上并不成立。(至于课堂教学与学术研究之间的消长或促进关系,以及法学院的教学是否应当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让位给研究的问题,将在下文第四节详细讨论。)法学院教员的教学工作量在过去几十年间持续降低,还有另外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这一变化趋势对法学院及其教员来说大体是“双赢”的结果。一方面,少上一些课,多发表一些论文,可以提升教员个人的学术声誉,使其尽快获得终身教职(而上课就不具备这个功能b对那些已有终身教职的人来说,更高的学术声誉,也意味着更高的身价,可以潜在地帮助其向更知名的
6、法学院流动,或谋求其他货币与非货币收益:专业咨询、演讲、现身大众传媒、出版著作,等等。另一方面,对法学院来说,教员更多的学术发表会直接提升该学院学术声誉和社会知名度,并可以提高其在法学院排行榜上的位次,进而促进其招生和就业,保障其学费、获得校友与社会捐赠等经济来源。这个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释,为什么在教学和研究这两项基本工作中,教学工作量的变化趋势是单边向下的,而研究工作量却正相反,哪怕法学院对已经获得终身教职的教员并没有学术发表的硬性要求(但教学工作量的要求仍然是硬性的b有必要在此特别指出,有经验研究表明,与很多人的直觉相反,美国法学院教员的教学工作量与学术产出量之间
7、几乎没有什么关联,至少统计分析没有发现这样的关联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总体上,美国法学院教员的教学工作量都比较低,不同法学院之间在教学工作量要求上差异幅度比较小,故而难以在这种不显著的差别与学术作品产出量之间发现共变关系。此外,在如何利用可自由支配时间上,不同的教师/学者有不同的习惯。勤于学术写作者(即有此习惯的人)会将从教学上省下来的时间用于学术写作——就像喜欢钓鱼的人会把工作之余的闲暇用于钓鱼一样,但还有很多其他教师/学者的习惯与前者不同,他们会将该时间用于其他事情:法律实务、社会活动、报刊专栏、文学创作,等等。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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