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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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杨凌示范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我区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2016〕第60号令)《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杨凌示范区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2、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14-  第三条网约车是出租汽车的组成部分,应当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要求,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示范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有权对网约车运价实施临时行政管制,确保道路运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3、  第四条网约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部门联动,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是区内网约车管理的责任主体,示范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示范区管委会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管理,示范区交通运输局授权杨陵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杨陵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杨陵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公安局、发改局、经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质监局、工商局、网信办、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约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14-(二)具备开展网约车

4、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服务监管信息平台,保证数据真实、全面、完整和实时传输,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示范区内设有服务机构并具备与其管理需要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

5、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区内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企业或者公司数量控制在3家以内,并应当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14- (五)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其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

6、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1、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的承诺书;2、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3、驾驶员管理制度;4、网约车调度规则;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6、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安全维稳、运输保障、服务质量及投诉处理制度;7、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8、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9、网约车定价规则,动态调整最高系数及价格公示制度;10、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注

7、册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向出租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认定结果。注册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结合认定结果,对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14-第七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给网约车经营者办理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第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6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经营许可的申请。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据第六条规定,结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许可期限内经营行为和质量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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