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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5
《关于印发《兼业代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附件:上海市保险兼业代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保险兼业代理管理,维护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保险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公司在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完成代理关系登记后,方可开展业务合作。第三条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交叉销售业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为金融类和
2、非金融类。金融类机构指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类机构应当取得《金融许可证》或《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具备以下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注册资本(实收)在50万元(含)以上;13(二)成立时间一年(含)以上;(三)主营业务正常,向上海市税务局申报的最近一个年度的业务收入在100万元(含)以上;(四)具备在经营主业时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便利条件;(五)申请前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法人机构符合本条(一)、(二)款所列条件,其分支机构视同符合。金融类机构不受本条第(一)、(二)、(三)款限制
3、。第五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委托保险公司向上海保监局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金融许可证》或《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金融类机构提供);(五)本机构最近一个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非金融类机构提供);(六)《保险公司尽职调查表》(见附件2)。银行应当由分行或总行委托保险公司办理所属网点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并在申请材料上加盖分行或总行公章。13保险公司应对该申请机构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核
4、对申请机构提供材料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对申请机构是否具备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条件出具意见。第六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除货物运输保险外,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从事异地承保、异地共保业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从事统括保单业务,不得参加大型商业保险的招投标活动。第七条长期寿险仅可由金融类兼业代理机构代理销售。第八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委托被代理保险公司向上海保监局申请延续。逾期不申请延续的,上海保监局依法注销到期许可证。第九条保
5、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书》(见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原件;(五)《金融许可证》或《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金融类机构提供);(六)本机构最近一个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非金融类机构提供)。13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终止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的,可委托保险公司或自行向上海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终止申请书;(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
6、可证》原件;(三)由原被代理保险公司出具的结束代理关系的证明。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保监局不予延续其许可证有效期:(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二)不再符合本办法除第四条第二款以外关于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的条件;(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所列情形;(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换发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保监局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要求申请延续;(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上海保监局依法不予延续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三)许可证依法
7、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营业执照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吊销;13(五)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终止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三章登记管理第十三条上海保监局对保险公司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代理关系实行登记管理,并委托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办理具体事宜。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建立或终止代理关系的,应在建立或终止代理关系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办理新建或终止代理关系登记,并提交《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登记表》(见附件4)。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应在10日
8、内完成关系登记审核与确认。保险公司在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完成关系登记审核与确认前,不得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发生业务合作。第十五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发现保险公司未及时办理注销代理关系登记的,可向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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