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药学系毕业实习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药学系毕业实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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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药学系毕业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药学系全体师生:实习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践性教学的重要阶段,为规范实习教学过程,加强实习教学管理,药学系拟制定《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药学系毕业实习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药学系2015年6月15日附件: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药学系毕业实习管理规定一、毕业实习的目的和要求(一)毕业实习的目的毕业实习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践性教学的重要阶段,是面向社会、服务社会重要环节及培养本科学生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的教育过程。必须根据教学计划,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的思想,进行严格训练,在毕业实习中应注重培养学生独立工作、独立思考并运用已学的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独立获取新知识的能力。通过毕业论文的训练,使学生进一步巩固和加深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知识。通过毕业论文培养学生开展社会调查、收集资料、文献检索与翻译、信息处理、归纳综合、论文写作等最基本的能力,培养初步的科研能力。通过毕业论文的训练,使学生树立具有符合国情和生产实际的思想和观点;树立严谨、负责、实事求是、刻苦钻研、勇于探索并具有创新意识及与他人合作的工作作风。(二)毕业实习的要求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时事政治和

3、党的方针政策,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培养共产主义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热爱药学事业,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的观念。2.通过实际操作训练,培养能力,发展智力,巩固和掌握药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独立工作的能力。(1)掌握药剂学、药物化学、药物分析、药理学等的理论和技能。(2)熟悉医院药剂科或制药企业的任务和分工,以及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熟悉药物制剂的制备和质量控制的基本理论与操作技能。(4)熟悉药物新产品的研制、工艺设计、质量标准制订及其药效学、药理学、毒理学研究方法及实验操

4、作规程。二、学生进入实习前教育培训制度(一)实习前教育1.实习学生正式进入实习单位前由药学与化学学院组织实习前培训。药学与化学学院领导介绍实习安排概况、重要的规章制度及学院关于实习管理的有关规定。2.教学办、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实习生进行毕业管理办法、实习大纲的学习,并安排实习的具体工作。(二)实习前实验技能操作强化培训三、进入实习单位后的有关要求(一)毕业实习生的行政管理1.在校实习的由指导教师和药学系进行管理。在校外实习的由学院委托实习单位进行全权管理,请实习单位根据你单位的有关条例、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管理,凡表现好的学生

5、给以表扬,对于违反纪律者照章给以处分。对于违纪情节严重者,或因各方面表现极差,不受实习单位欢迎者,实习单位认为已不能继续实习的学生,单位可以说明情况,提出停止实习意见,退回学院。凡被退回学院停止实习的学生,学院按未完成毕业实习处理,不给予毕业。2.凡实习单位给予实习生的表扬和处分,请通知我院,我院一律承认,并记入该生档案。3.实习生考勤管理规定(1)节假日考勤管理凡属法定节假日,均按各实习单位规定执行。节假日期间,原则上在实习单位休息,若确需离开实习单位,需向实习单位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写出书面请假申请,请假时间不得超过假期

6、,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否则,所出现一切后果由实习生本人承担。(2)病、事假管理①因病或因事请假,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需本人书写申请,实习组长证明,经带教教师同意,按规定程序向实习单位请示批准手续。除特殊原因外,不得请人或利用通讯工具间接请假,更不允许未经准假而擅自离开实习单位,对擅自离开实习单位者按旷课处理。凡实习生病假超过一周及急重病情或发生意外时,请实习单位及时通知我院,以便会同实习单位处理。②请假手续A.因急病缺勤,可由实习组长代呈请假申请。B.慢性疾病或因事请假,必须经准假后方可离开实习岗位。C.请假一天以上应有

7、书面申请,病假应有疾病证明书(需县级医院以上)。③病、事假审批权限请假1天,由带教教师批准并签名,2天以内由所在实习单位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并备案,3天及3天以上报药学系批准,1周以上报学校批准。(3)考勤办法由各实习点的实习组长负责统计每位学生的出勤情况并填写考勤表,及时向实习单位和学校汇报。(4)请销假办法①请假获准后,应将准假单交实习所在部门,办好各项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②返回后,应及时到准假部门销假,不得过期而归,过期按旷课处理。③节假日离开实习单位,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5)缺勤的处理无论因事假或病假一周以上

8、必须补实习。未履行请假手续或假满后未办理续假手续超假者一律按旷课论处,每周按0.5学分计算,并按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对病假需有正规医院或实习单位卫生所的疾病证明方有效。(二)实习生在实习中应注意的事项1.实习生要按学校或实习单位规定参加政治学习及党团员组织生活(党团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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