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权利救济制度的探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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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权利救济制度的探讨中国论文联盟编辑。[论文关键词]村民自治村委会选举权利救济[论文摘要]通过分析村民委员会选举权利救济制度的缺陷;对村民委员会选举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认为首先应建立起村委会选举的诉讼救济制度,其次要健全和完善行政复议救济、信访救济、人大监督救济等制度。“实行村民自治,扩大基层民主,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州而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首先是从村民选举村委会成员开始的,村民选举村委会成员是其他一系列村民民主制度实施的前提,也是实现村民的自治民主权利的

2、第一步。多年来在我国村委会选举实践中,一方面有关选民选举权受侵害的事件频频发生并有愈演愈烈之势;而另一方面,有关村委会选举权利救济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却严重滞后,以致有的地方的选举矛盾和纠纷演变成群体性斗殴、示威、上访事件,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乡村民主化的进程。因此,村委会选举中的权利救济制度建设,是当前村委会选举立法工作中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必须面对的重要制度建设课题。一、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权利侵害行为的界定权利救济的实质是通过对侵害权利的行为的矫正来保护受到侵犯的合法权利。因而,在讨

3、论如何完善村委会选举中的权利救济制度之前,我们应当对权利侵害行为进行一个合理的界定,只有明确了到底什么是权利侵害行为,才能有的放矢的针对这些行为提出具体有效的矫正措施。查处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前提是界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界定的依据是村委会组织法》和各省级地方选举法规。《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选举的违法行为是指:“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此外,各省市在有关村委会选举法规中还做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例如天津市的《村委会选举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拖延

4、村委会换届选举超过本办法规定时限三个月的;擅自调整、变更村委会候选人的;虚报选票数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未经村民会议通过,罢免村委会成员的;未经依法选举,指定、委派村委会成员的”;“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破坏选票或者票箱等手段破坏选举工作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的……”。这些规定为界定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应符合下列四个条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所谓故意就是有目的、有意识地去妨碍选举,例如撕选票、砸票箱、故意拖延选举等。二是违法行为所侵犯的

5、客体必须是村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村委会选举活动。三是违法行为是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弄虚作假等手段来实施的。四是违法行为是足以造成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委会选举的后果的行为。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能认定行为人违法。目前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类:一是县(区)、乡镇政府指导、支持、帮助村委会选举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二是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三是选民在选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四是非选民的有关组织、团体和个人,包括村党支部、共青团、妇联组织、经济合作组织和协会、家族宗派和宗教势力、未

6、取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其他人(如未满18周岁的公民)等,在选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干扰破坏了村委会选举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侵害甚至剥夺了村选民的民主权利,造成了严重后果。如不进行有效防范和禁止,势必激化农村各种矛盾,影响农村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阻碍基层民主的发展,危及国家基层政权的巩固。编辑。二村民委员会选举权利救济制度的缺陷对当前我国村委会选举权利救济制度的缺陷,实务部门早已怨声载道,理论界也屡有批判。其情况概言之,一是公助救济软弱无力,二是公力救济严重缺失。公助救济的软弱无力,首先表现为立法上的过于原则,漏洞太多;

7、其次是实践中因此而造成的可操作性太差。作文《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这里对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列举不充分,认定的标准不明确。另外,这里所指的举报村民是权利被侵害者还是任何一位村民呢?再就是,诸多受理机关各自的职责范围不明确,实际工作中彼此推诿、互相扯皮已屡见不鲜。公力救济的严重缺失,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1)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未对

8、涉及村委会选举、侵害村民选举权利的行为作出任何规定,因此,对有关村委会选举中发生的较轻的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行为无法做出行政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关于保护公民民主权利的“破坏选举法”的规定,只限于对公民享有的选举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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