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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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析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曹   玏一、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起源“不方便法院原则”起源于17世纪的苏格兰,最初被称为“非管辖法院”,它通常是适用于缺乏管辖权,或虽管辖权很明确,但因当事人不是苏格兰居民,致使在苏格兰法院的诉讼不方便等情况。当时苏格兰法院是把上述原则作为一个其本身的权力或管辖权问题来处理的,并没有意识到案件在法院审理的便利问题,以及哪一法院是适当的替代法院的自由裁量问题。苏格兰法院适用“无管辖权法院”原则是在19世纪初才开始。19世纪中期,在苏格兰诉讼中已认识到这一问题涉及案件实质,并开始讨论“不方便法

2、院”这一概念。19世纪后期,苏格兰法院将“无管辖权法院”替换为“不方便法院”,并且认为它只是自由裁量权问题,而非管辖权问题。总的来说,不方便法院原则萌芽于17世纪(有名无实时期),完善于19世纪(有名有实时期)。苏格兰人创立不方便法院说的目的在于减少以扣押财产作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而引起的损害或麻烦。例如,威廉姆斯诉东西铁路公司案的判决便以不方便法院原则否定了基于财产的扣押而取得的管辖权。该案是在英格兰铁道路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事故中死者的家属(居住在苏格兰)在法院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被告是英格兰法人。虽然通过对被告财产的扣押

3、而确立了管辖权,但是,被告以不方便法院原则为依据,要求法院判定苏格兰法院不行使管辖权。苏格兰法院接受了被告的请求,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在英格兰,证人在英格兰,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为英格兰法律,原告虽然居住在苏格兰,但是,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合适的法院应该是英格兰法院。  英格兰最初拒绝接受不方便法院制度,原因是当时的英格兰自恃经济实力强大,在司法制度上奉行管辖权的霸权主义,同时因为在英格兰诉讼将给其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所以英格兰的法院很少放弃管辖权或者中止诉讼。  英格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开始接受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判例

4、是在1906年的Logauv.BankofScotland案。在这一阶段,英格兰上诉法院采用的是“方便法院”理论。所谓“方便法院”...理论是指通常某个法院为不适当法院而在特殊情况下却为合适法院。它与不方便法院原则有以下区别:(1)不方便法院原则中所抗辩的法院通常为合适的但在特定情况下为不适当的;(2)方便法院是指通常不可获得,但在特定情况下显示其为合适法院。这两种原则的运用,决定了一国的成文法或判例所规定的“自动法院”的数量多少。如果自动法院的数量较少,则国际民商事活动的发展就需要采用“方便法院”原则;如果它们的数量较多

5、,就需要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来促进国际合作和礼让。这两种方式的出发点不同,但它们会产生相似的结果。  到了20世纪70年代之后,由于英格兰经济地位的下降,在司法管辖上不能再奉行霸权主义,一味扩张自己的管辖权而不重视他国的司法主权。在这种情况下,不方便法院原则在英格兰得到了更为广泛的接受。在1982年的《民事管辖权利判决法》49节中便正式使用了“不方便法院”这一术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是1984年的TheAbidinDaver案。该案中迪普洛克法官在分析比较了土耳其法院和英格兰法院与该案的联系后,认定土耳其与该案有最密切的联

6、系,为合适法院,从而通过判例法在英格兰确立了不方便法院理论。在1987年的斯皮利达一案中,高夫爵士对不方便法院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使该原则在英国最终得以定型。在美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迅速发展有其理论基础,其中最主要的法学渊源就是“国际礼让”学说;其次,认为中止或驳回诉讼程序的职能是附属于为了节省法院、代理人、当事人的时间和劳力,控制案件处理的所有法院本身就具有的内在权能。此外,在国际诉讼中选择方便法院进行审理可在整个社会层面达到资源配置的最大效率。  早在19世纪初,一些美国法院就已使用自由裁量权来拒绝对所谓的“非居民

7、”行使管辖权。自此后至20世纪初,美国一些州都存在着州法官依其自由裁量权,对非居民(即不属于本州的居民)之间的行为所产生的诉讼拒绝行使管辖权的案例。但此时法院在其判决中从未使用过“不方便法院”这一术语。1929年,纽约律师帕克斯顿·布莱尔在哥伦比亚大学法学评论中发表了“英美法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一文被认为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标志着不方便法院原则开始正式被美国法学理论所承认。1932年,在加拿大啤酒公司诉帕特森公司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的意见认为地区法院的法官有权自由裁量拒绝行使管辖权。该意见引用布莱尔的文章,但未使用“不方便法

8、院”一词。在1947年海湾石油公司诉吉尔伯特这一经典案例中,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明确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并且确立了判定“不方便法院”的原则和标准。尽管吉尔伯特案已经确立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在美国法中的地位,但各州对其认识还是很不统一的。美国国会于1948年通过了《美国法典》第28卷1404条(a)款,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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