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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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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方便法院原则探析摘要:不同法域的法律对同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规定不同而竞相适用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导致涉外管辖权冲突不断。为此,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在立法和实践中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拒绝管辖,有效解决了涉外管辖权冲突,弥补了宽泛的管辖权规则带来的漏洞。目前,我国并没有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相关立法规定,无法解决与其他国家发牛的管辖权冲突。木文简要介绍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概念以及广泛适用的三种模式,通过对其理论基础与功能的分析,以期对我国涉外管辖权制度的完善能有所借鉴。关键词:不方便法院原则模式理论基础功能一、不方便法院原则概
2、念不方便法院原则又称“非方便法院原则”或“不便管辖原则”*,它是各国解决涉外管辖权冲突的有效工具,是协调当事人Z间利益的“天扌平”,赋予被告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救济权,与原告选择法院的权利相抗衡。关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概念,各国学者对该原则的确切定义说法不一。从英国的学者弗塞特发表的著名理论屮2,对该原则的核心内容表述为替代法院审理案件更为合适且符合公正的目的时,有利于实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原法院就会屮止诉讼。英国学者戚希尔也是持这种观点的,即“适合说”。根据美国的学者布莱尔阐述的观点餐虽然法院审理案件符合管辖权的规
3、定,但从便利当事人和法院的目的出发,审理案件相当困难,那么法院就可以驳回诉讼,即“方便说”。我国的学者们,绝大多数认为不方便法院原则指,在国际经济交往屮,原告选择了一国法院对被告提起诉讼,依据趋利避害的思想就会选择对白己最为有利的法院,该法院具有案件的管辖权,但案件在该法院审理,对于被告和法院来说极为不方便,达不到司法公正的效果,也不能化解当事人Z间的矛盾,当存在一个适合审判案件的法院,原受理法院可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屮止诉讼的审理。I闫文昌.试论国际私法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2
4、0。2何其生.《非方便法院原则问题研究》,《诉讼法论丛》[J]•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7):23。SeepoxtenBlar,TheDoctrineofForumNonConveniensinAnglo-AmericanLaw,Colum.L.Rev.,1929,(1):190.李双元总主编,屈广清、欧福永主编: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导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189—198。综上,可以得出不方便法院原则概念界定的两种主张。一种主张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分析:不方便法院原则是原告挑选法院后
5、,法院审理被告时,被告认为在此法院审理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损害白己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便提出屮止诉讼的申请。法院接到被告申请后,结合案情判断,若审理此案会造成法院的负担,且存在一个有管辖权的更适当的可替代法院能够进行诉讼,法院将运用自由裁量权,决定拒绝对案件的管辖权5;另一种主张从法院利益的角度分析: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案件时,不论在适用程序法还是实体法时都会给法院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和高昂的成本,此时还存在一个相对而言更为方便的法院,本法院就会直接拒绝行使管辖权,最终使被告在另一个更为方便的法院进行诉讼。6二、不方便
6、法院原则的适用模式不方便法院原则于19世纪首先出现在苏格兰,20世纪中后期,不方便法院原则逐渐被绝大部分的普通法国家所接纳。我们大体上可以把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分为三种模式:美国模式、英国模式和澳大利亚模式。美国模式乂称为“最适当法院”模式,是指美国最高法院在1947年的海湾石油公司诉吉尔伯特(GulfOilCorp.V.Gilbert)案?和1981年的派珀飞机公司诉雷努(PiperAircraftCo.V.Reyno)案"所建立灵活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标准和分析方法。其基木分析方法为两步骤的分析方法,首先分析是
7、否存在一个适当的替代法院,接着平衡所有相关的私人利益因素和公共利益因素。美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主要观点是: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分析中,将公共利益因素放在极为重要的地位;对外国原告的法院选择敷于较少的权重;替代法院的法律对原告不利的变化并不能阻碍法院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美国是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最为灵活的国家,也是运用最多的国家。英国模式乂称为“更适当法院”模式,是指英国法院在1984年阿比丁.戴维(TheAbidinDaver)案"和1986年的SpiliadaMaritimeCorp.V.CansulexLtd案"建
8、立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标准和分析方法。其核心内容就是:为了所有当事人的利益以及正义的目的,如果外国替代法院是审理案件更为适当的法院,法院可以根据不方便法院为由中止诉讼。其具体的不方便法院分析方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外国存在一个比木国法院明显的更为适当的可适用的替代法院。如果被告不能证明,法院就会拒绝中止诉讼;第二阶段主要涉及到实质正义的问题,由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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