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中律师辩护行为实践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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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犯罪案件中律师辩护行为实践思考贿赂类职务犯罪案件,几乎都涉及多次收受、收受多名请托人财物的情况,每个案件在司法实践屮存在大量值得讨论的问题。笔者近期办理的数起贿赂犯罪案件,出现诸如犯罪数额计算、诉讼时效、退还行为性质认定、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等诸多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出台以及《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理解与适用'”)对相关问题从司法机关的角度予以最人程度的详细规定和解读,但实践问题纷繁复杂,致使相应条文仍没有得到完全释明,审判人员对于事实认定往往仍然拥有较大裁

2、量空间。多次收受同一人财物诉讼时效问题案例一甲于2006年因请托事项A收受乙5万元,2012年请托事项B再次收受乙5万元,2016年检察机关对甲立案侦查,2006年的收受行为是否属于已过追诉时效不应追诉的行为?《刑法》第八I•九条第一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该条第二款规定了诉讼时效屮断的条件,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H起计算。从该条第二款款规定的行文逻辑可以得出的判断是,如果在追诉期以内没有犯罪,而是在追诉期限以外乂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已过,不再追究。因此在上述案例

3、中值得讨论和争议较大的问题就变成了是否适用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不同时间因不同事由分别收受同一人员款项是否属于连续犯或继续犯的问题。如屈于连续犯或继续犯,则多次收受被视为同一犯罪行为,追诉期限不涉及是否中断的问题。笔者认为,继续犯成立的核心要件是实行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持续,而受贿犯罪属于状态犯,一旦实行就发生法益侵害的结果,收受财物行为并不是持续的,即既遂以后,犯罪行为即告结束,与不法状态是否存在没有关系,因此两次收受钱款的行为也不存在成立继续犯的可能性。连续犯成立的核心要件是行为连续性的判断。这种连续性的判断,取决于时间和概括或同一故意两个因素的判断

4、。同一的受贿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数次实施同一受贿犯罪的故意,即基于谋取同一利益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概括的受贿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备只要有条件就基丁某特定谋利事项实施受贿行为的故意,两者并没有木质的区别。在判断是否基于同一或概括的受贿故意问题上,应根据具体个案进行判断:其一,两次谋利行为是否利用甲的同一职权;其二,如果利用同一职权,两次谋利行为z间是否具有逻辑上的因果联系。笔者认为在两次谋利行为Z间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两次收受行为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连续犯罪关系,成立连续犯,否则不应追究第一次收受行为的刑事责任。此外,第二次收受行为如果没有对应

5、的谋取利益行为,则需要判断与第一次谋利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如果没有关联,则第二次收受行为在谋利点上应定性为独立的赠与财物行为,是否属于人情往来、感情投资另当别论,总Z不能评价为与第一次收受行为存在连续状态,同样不能追究第一次收受行为的刑事责任。多次收受财物的数额计算与起刑点判断《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但如何累计计算,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存在具有裁量空间的操作模式。(-)多次收受年节礼金与人情往来的界定案例二国家工作人员甲在五年时间内,逢年过节多次收受下级单位赠送的购物卡和礼金,每次一千至两千元,累计数额I-万余元,下级单位

6、没有具体请托事项。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理解与适用”认为,“'价值三万元以上'和'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结合起来作整体理解:一方面,'价值三万元以上'可以累计计算,而不以单笔为限;另一方面,对于确实属于正常人情往来、不影响职权行使的部分,不宜计入受贿数额。”“理解与适用”同时认为,“该款是为了便于实践掌握而对非正常人情往来作出的量化规定,充分考虑了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违纪收受礼金

7、规定的衔接,将收受财物的对象、条件予以限制,区分了受贿犯罪与正常人情往来以及违纪行为的政策法律界限笔者认为,对于是否脱离礼尚往来行为性质,应当从以下三个角度界定:一是某笔收受行为是否具有相较其他收受行为具备其他更突出的特点,如果每次收受下级单位的财物基本维持在稳定的较小数额、收受对象和年节时间节点上,则没有脱离一般的礼金往来的性质;二是是否存在“往来”,即是否存在因某一事由向收受对象回赠礼品、财物的行为;三是是否“影响职权行使”应当做具体分析,如国家工作人员在合法范围内正常行使职权,该职权行使带来的结果本身就必然导致收受对象的利益获取,在收受行为不具有上述

8、突出特点的情况下,也就不能认定为受贿行为。(二)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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