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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6
《论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技巧附10个经典案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论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技巧(附10个经典案例)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z屮有许多个性特点,如犯罪主体与犯罪行为等方面有其突出的特殊性。我这里在介绍刑事辩护技巧的共性特征的同时,结合职务犯罪案件的个性特点,谈两点意见供各位律师同仁参考。一、宏观决策: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权衡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之间的策略关系,以损害最小化为原则整合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刑事辩护业务屮的具体案件,首先需要确定的策略问题,就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以及辩护律师与被告人Z间的互动关系。职务犯罪案件也是如此。无罪辩护的确定原则
2、是:只要实体上存在不构成犯罪的因素,如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不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案件,或者程序上严重违法、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件,就应当进行无罪辩护。总Z—句话,只要可能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原则上不能放弃做无罪辩护,或者在做罪轻辩护基础上要重点展开无罪辩护。具体而言,下列三类案件辩护律师应当选择进行无罪辩护:一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选择无罪辩护。如:轻微的过失犯罪案件(眉山市某县警察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件)、安乐死案件(陕西
3、汉中的蒲连生医生实施的安乐死案件)、特殊的重婚案件(湖北“背夫出嫁案件”)、轻微的寻衅滋事案件、数额不大的内部盗窃案件和未成年人盗窃案件等,就属于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选择进行无罪辩护。二是证据不足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选择进行无罪辩护。这方面案件,在我们的刑事辩护业务活动中往往会遇到不少,应当选择无罪辩护。前不久宜宾市某法院开庭审理的邹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因为控方提供的证据40多卷,其中大部分是无罪辩护证据,指控证据反而严重不足,针对这种证据情况,辩护律
4、师选择了无罪辩护,庭审效果也很好。必须特别强调:证据不足的案件,律师必须选择无罪辩护,否则可能导致重大失谋和灾难性的后果!最典型的案例是聂树斌案件,根据我的观察,正是由于律师不当放弃了无罪辩护而错课地选择了罪轻辩护,直接导致法官下定决心判决聂树斌立即执行。这是一个十分令人痛心的悲剧,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也是是十分令人震撼的悲剧。三是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件,辩护律师应进行无罪辩护。如:夫妻之间见死不救案件(李方某不作为杀妻案件是无罪判决),教唆自杀与相约自杀案件(广西相约自杀案件未作犯罪认定、但邵建
5、国见死不救案判决有罪),生命权针对生命权的紧急避险案(如李巧某生命权紧急避险案件是无罪处理),组织、容留“手淫”案件(如广东省佛山市手淫案是无罪处理)等,原则上都应当选择无罪辩护。但是,有些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只能做罪轻辩护,既切合实际又有利于充分展开量刑辩护,这样处理往往十分有利于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罪轻辩护中的关键,是要寻找和收罗免除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都要充分地予以列举和论证。例如,在辩护词或者法庭辩论中,要总结性地说明诸如“被告人具有
6、以上两个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和三个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应当依法如何如何从宽处罚、如何如何判决处理”等意见,以充分地合理地提示合议庭或者引导合议庭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决定。不过,这里有四个比较具有普遍性的问题需要提出来大家思考:其一,强调“辩护律师”应当选择无罪辩护,而不是强调“被告人”也必须选择无罪辩护。这个问题可能需要明确澄清一下,因为有些案件即使我们辩护律师认为无罪或者说具备了无罪辩护条件,但是并不能肯定法院最终就一定判决被告人无罪,这时十分有必要兼顾“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以争取轻判
7、。因此,“被告人”不宜轻易地采取明显的、甚至强硬的无罪辩护策略,否则,被告人将“死的很惨”、判刑很重;如果出现这种局而,我认为难说律师辩护是成功的、无可指责的。【案例】薄熙来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该案的辩护律师李贵方博士(还有王兆峰律师)应当说表现十分优秀,但是被告人薄熙来似乎太过于强势和好辩(当然有些案情事实问题也只能依赖于被告人本人陈述和辩解),从而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在辩护策略上可能存在一些问题。薄熙来本人的辩护主要的还是情理辩护、证据与事实辩护,同时间杂了一些法律辩护,给人的突岀感觉是
8、“变得精彩”;然而公诉人则据此明确提出了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应予严惩重判”。因此,薄熙来案的最终判决结果从薄熙来本人立场来看就难说有满意结果。当然,薄熙来案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也有媒体人认为这是薄熙来故意为之,说薄熙来有意不认罪,这种说法应当说不是很好判断。但这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如果单纯从刑事辩护策略技巧来看,薄熙来的强势辩护在一定程度上削减或者抵消了辩护律师的专业辩护,二者之间的配合上存在一定问题,应当反思。所以,我认为辩护律师必须在宏观上要思考并决定:以损害最小化为原则整合辩护律师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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