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犯罪案件缓刑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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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职务犯罪案件缓刑之控制  【论文提要】缓刑是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法定条件下,暂缓执行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却呈现扩大适用缓刑的错误趋向,使得缓刑成了职务犯罪人的避难所,民众对此颇有怨言和不满,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阻碍了反腐败斗争的进一步开展,甚至危害到国家的民主法治进程。本文结合法院对职务犯罪扩

2、大适用缓刑的事实,对职务犯罪扩大适用缓刑的弊端和危害进行了认真归纳:一是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二是有违实体法规定,三是极大降低了职务犯罪的犯罪成本,抑制了刑罚目的的实现,四是有悖于我国从严治吏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随后,本文分别从社会层面、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对这种对职务犯罪扩大适用缓刑的错误司法趋向进行了深入剖析,并从四个方面对于职务犯罪缓刑适用的改观和完善进行了探讨:一是革新刑法理念,二是完善立法,三是健全体制,四是严格司法,以期彻底纠正对职务犯罪扩大适用缓刑的错误司法趋向,更好地发挥刑罚对职务犯罪的震慑和预防功能,推动我国反腐败

3、斗争进一步发展。 (本文共9987字) 导言 翻开人类社会的政治文明史,在一定程度上是职务犯罪与反职务犯罪的博弈史。【1】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发展,我国职务犯罪呈现出滋生、蔓延的趋势。职务犯罪的发生是政治体制、经济结构、社会制度、社会管理机制等多方面原因的综合结果。从法律角度而言,对职务犯罪惩罚失当,特别是缓刑适用失之过宽是导致当前职务犯罪猖獗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本文对这种对职务犯罪扩大适用缓刑的错误司法趋向进行了研究,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和弊端,深入剖析这一错误趋向形成的原因,并从刑罚理念、立法、司法、体制等层面提

4、出改革构想,希冀彻底纠正这一错误司法趋向,更好地发挥刑罚对职务犯罪的震慑和预防功能,推进我国反腐败斗争不断向前深入。 一、职务犯罪缓刑适用之现实需求.. (一)缓刑适用现状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事制度。缓刑有着明确的适用对象和严格的适用条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缓刑适用率普遍较高,呈现出扩大适用的趋势。据统计,2003年至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缓刑,职务犯罪案件的年均缓刑率为51.5%,明显高于公安机关侦查案件19.74%的年均缓刑率。【2】而与之

5、形成强烈对比的是:2004年全国依法判处未成年人罪犯70086人,依法适用缓刑17387人,占全部未成年犯罪人的24.8%。【3】未成年犯罪主体应当是最有资格广泛适用缓刑的一类犯罪主体,但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缓刑适用比例却达不到职务犯罪的50%,由此可以想见,司法实践中再也没有哪类犯罪会比职务犯罪缓刑适用率更高的了。 职务犯罪案件是一种严重侵犯公产财产权利和官员廉洁性的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当前,社会上职务犯罪现象猖獗,腐败分子"前腐后继",腐败已经成为"中国最严重的问题之一"。2008年,全国各级检察

6、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3546件41179人,提起公诉26684件33953人,人数分别比上年增加1%和10.1%。【4】去年10月26日,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报告时透露,近五年来,在所判处的罪犯中,原县处级以上公务人员达4525人,同比上升了77.52%。在这样严峻的反腐形势下,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如此高比例地适用缓刑,严重损害了法院司法公信力和国家民主法治进程。 (二)对职务犯罪扩大适用缓刑的弊端 1、对职务犯罪扩大适用缓刑,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罪责刑相适应是刑罚实施的一条重

7、要原则。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达到什么程度,就应当判处相应的刑罚,既不能同罪不同罚,也不能罚不当罪。职务犯罪的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身份犯,客体是国家的管理职能,具有比其他犯罪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对这一类犯罪扩大适用缓刑,与刑罚执行的平等性相冲突,与刑罚公正的要求相冲突,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2、对职务犯罪扩大适用缓刑,有违实体法规定。《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从该法条来看,缓刑适用于情节较轻、主

8、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强的犯罪分子。因此,作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职务犯罪,一般情况下是不应适用缓刑的。然而,现实的情况却如前所述,大量职务犯罪分子得以适用缓刑。以最常见的贪污、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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